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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無藏身之地
2022/1/29 19:11:23 來源:法治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提高虛假陳述違法違規成本,壓縮虛假陳述存在空間,有助于更好地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真正讓證券市場成為優化資源配置,為投資者提供財富性收入的良性市場 □ 董彥嶺 長期以提高虛假陳述違法違規成本,壓縮虛假陳述存在空間,有助于更好地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真正讓證券市場成為優化資源配置,為投資者提供財富性收入的良性市場
□ 董彥嶺
長期以來,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已成為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痼疾,極大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為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立體化追責體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對2003年2月起實施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資本市場上,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常處于弱勢地位,很容易被各類虛假信息誤導,造成投資損失。如在康美藥業案中,很多投資者就因為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披露虛假經營信息而導致損失慘重。盡管康美藥業相關負責人最終被追究法律責任,公司也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24.6億元,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投資者的損失,但這畢竟是事后救濟,如何從法律層面作出必要的調整,防止類似事件重演也頗為公眾關注。
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活動,此次《規定》根據資本市場發展及司法審判實踐對2003年施行的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呈現出諸多亮點:
第一個亮點是擴大適用范圍。近年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迅速,區域性股權市場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一些區域性股權市場也作出了與全國性市場銜接的制度安排。在此背景下,《規定》明確,除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外,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行為,也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這就有助于實現打擊證券發行、交易中虛假陳述行為的市場全覆蓋。
第二個亮點是廢除前置程序。在2003年2月實施的司法解釋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設有前置程序,即相關虛假陳述行為已經被行政處罰或有刑事制裁文書認定,否則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規定雖然有利于為投資者提起訴訟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但不利于及時全面保障受損投資者的訴權。通過積累審判經驗,此次《規定》明確,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處理為前提條件,投資者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并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而針對廢除前置程序后,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還聯合下發了有關通知,對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的安排,以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個亮點是明確了財務造假“追首惡”原則,F實中,包括康美藥業案在內的一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陳述案件多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指揮實施的,《規定》也強化了對這些主謀和首要分子的追責,如投資者可以針對上市公司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起訴訟,以免卻此后追償訴訟的訴累。同時,《規定》明確上市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追償上市公司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和訴訟成本,以進一步壓實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責任。
《規定》作出的這些制度安排,是人民法院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服務證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有助于提高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成本,壓縮虛假陳述的存在空間,更好地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真正讓證券市場成為優化資源配置,為投資者提供財富性收入的良性市場。
(作者系山東財經大學區域經濟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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