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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重組“被合同詐騙案”判決 原大象廣告董事長一審被判無期
2021/10/11 10:49:15 來源:證券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本報記者 桂小筍10月10日晚間,ST天山與大象廣告的重組被合同詐騙案件有了最新進展。ST天山發布公告稱,收到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大象廣告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100本報記者 桂小筍
10月10日晚間,ST天山與大象廣告的重組被合同詐騙案件有了最新進展。ST天山發布公告稱,收到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大象廣告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原大象廣告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陳德宏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原大象廣告董秘陳萬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同時,判決書還提及,追繳陳德宏名下的ST天山股票3727.9083萬股、大象廣告及35名股東與ST天山簽訂《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而取得的7834.5524萬股股票,返還ST天山。
根據公告所述,大象廣告、陳德宏、陳萬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其中,以發行股份用于支付股份對價17.956504億元,并完成股權登記,屬犯罪既遂,以現金支付對價的5.7679641億元尚未支付,屬犯罪未遂。陳德宏、陳萬科雖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投案,但二人到案后不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
由于此案涉及上市公司并購時的合同詐騙,中介機構是否會承擔責任也受到關注,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中介機構是否承擔責任,并不是取決于大象廣告是否存在欺詐,而是取決于其自身是否勤勉盡責。如果相關中介機構已勤勉盡責地履行了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那么即使大象廣告構成合同詐騙,中介機構也不因此向上市公司或者二級市場投資者承擔責任。反之,如果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未能起到“看門人”的作用,那么相關中介機構需要向上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二級市場投資者也可以要求中介機構賠償部分損失。
“早在今年4月份,ST天山已因該事項被證監會處罰,這意味著二級市場投資者可以起訴上市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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