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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宴用鴨”案的啟示
2021/1/25 10:49:1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海南一養殖戶因產品包裝上標注了“國宴用鴨”等廣告違禁詞被罰40萬元。目前,當事人準備提起行政訴訟。此案引起熱議,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組數字反差:開網店賣了58只海鴨,線上獲利5海南一養殖戶因產品包裝上標注了“國宴用鴨”等廣告違禁詞被罰40萬元。目前,當事人準備提起行政訴訟。此案引起熱議,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組數字反差:開網店賣了58只海鴨,線上獲利568.4元(線下無法計算),卻被罰40萬元。據養殖戶所述,一家8口靠賣鴨子維持生計,全年收入不過2萬元,全家人不吃不喝20年才能還清罰款,難免讓人覺得行政處罰脫離了實際。
值得追問的是,為什么通過合理的程序得出了不合情的處罰決定?
對比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當事人代理律師的說法,雙方均承認“國宴用鴨”廣告用語是違法行為,但前者將其定性為絕對化用語廣告,依據廣告法,罰款范圍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后者主張定性為虛假廣告,標準是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若按當事人提出的178元廣告費計算,即便5倍罰款也不過千元,與40萬元天差地別。
關鍵在于,“國宴用鴨”廣告用語應該適用絕對化用語廣告還是虛假宣傳。
筆者認為,“國宴用鴨”的確是廣告違禁詞。廣告法明確排斥“國家級”等宣傳詞,這一表述在詞義上具有等同性,且具有排他性,符合絕對化用語廣告的認定標準。
即便屬于絕對化用語廣告,40萬元的處罰力度也有待商榷。海南省在廣告法基礎上,按照裁量階次將罰款標準細分成了5檔。綜合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主動將產品下架、未造成嚴重后果,是否可以認定“輕微違法”呢?
數字農業時代,農民通過電商發布廣告、銷售農產品會越來越頻繁,但也要承認,許多農戶不懂廣告法,分不清絕對化用語廣告和虛假廣告,管理部門總不能次次都以剛性條文處以巨額處罰。相關部門可否進行一些專題培訓,幫助農民避開雷區?是否可以酌情綜合考慮,教育和處罰相結合?這是“國宴用鴨”案更廣泛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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