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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國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及承儲情況分析
2016/9/19 10:29:2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促進化肥企業均衡生產,保障春耕用肥供應, 2004 年國家建立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 2005 年 1 月 12 日,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正式頒布《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建立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為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促進化肥企業均衡生產,保障春耕用肥供應, 2004 年國家建立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 2005 年 1 月 12 日,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正式頒布《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建立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化肥淡儲制度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由中央財政對承擔國家化肥淡儲的企業給予利息補貼。《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提出,化肥淡儲承儲企業以流通企業為主,兼顧大型化肥生產企業。具有承儲資格的企業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且采取“一次招標、三年穩定、獎優汰劣”的辦法。報告期內,我國化肥淡儲量如下所示: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廣東省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 2006 年 12 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發布了《廣東省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粵發改經[2006]1033 號),決定建立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儲制度,由省財政對承擔廣東省化肥淡儲的企業給予利息補貼。
報告期內公司化肥承儲情況
注: 2015-2016 年淡儲補貼金額待財政部門發文確定
報告期內, 公司化肥淡儲收到的財政補貼金額及其占當期利潤總額的例如下所示:
由于 2013-2014 年度的淡儲補貼于 2015 年才確認收入, 導致 2014 年與 2015年公司收到的淡儲補貼波動較大,若將 2013-2014 承儲期間的 1,267 萬元調整至2014 年,則公司化肥淡儲收到的財政補貼金額及其占當期利潤總額的比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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