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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化肥的增值稅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015/8/29 8:32:3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8月2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發布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根據補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補充通知稱,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前述增值稅率規定。
補充通知要求,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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