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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行政審批事項將由63項精簡為38項
2015/6/19 8:34:5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山西省政府今日發布關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提出,今后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按審批流程的四個階段劃分,審批事項山西省政府今日發布關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提出,今后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按審批流程的四個階段劃分,審批事項原有63項,這次改革精簡合并25項(14項為非行政許可事項,10項為行政許可事項,1項為核準性備案),改革后保留38項(均為行政許可事項,其中8項屬前置條件)。
一是前期準備(俗稱“路條”)階段。凡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煤礦建設項目均需滿足5項條件,即礦區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國家煤炭工業專項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環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資源儲量核查報告。對年產120萬噸以下的煤礦,省級不再保留開展前期工作批復事項。
前期準備階段的審批事項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煤炭資源探礦權、煤炭資源勘探地質報告3項。
二是項目核準階段。安全核準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在省級層面不再作為煤礦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下放至市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和轉型綜改試點縣;在省級層面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自行組織編制、論證、審核;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納入國土資源部門日常監管;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資源整合改造礦井項目核準職能移交至省煤炭廳。
項目核準階段的審批事項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劃定礦區范圍、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報告、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泉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期選址意見(文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投資項目核準批復、企業核準登記(營業執照)共12項。
三是開工建設階段。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環保專篇、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并入項目初步設計中一并審批;將原由省煤炭廳負責的礦井瓦斯涌出預測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企業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隊招標、監理招標、質監注冊、完成“四通一平”等開工準備工作納入煤炭部門日常監管;將目前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國家核準煤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職能移交至省煤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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