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辦教育制度創新論
2010/3/16 21:06:0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民辦教育制度創新論《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第一個教育規劃綱要,是指導未來12年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在《規劃綱要》中,如何促進教育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是一個關鍵點,也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突破點。從某種程度上說,體制也決定了機制。只有開拓創新,深化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投資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升學考試制度、社會用人等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實現教育的現代化。
從促進辦學體制改革的角度來講,我們可以考慮如下五個方面的制度和體制創新:
第一,建立營利與非營利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
《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實施數年,但其中“合理回報”的規定仍然難以落實,投資者在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通常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獲得收益。這種做法既不規范,也難以進行必要監管。根本性的解決辦法是將民辦學校區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大類,制定相應的稅收、會計制度和其他配套扶持政策。這樣既有利于調動舉辦者積極性,穩定舉辦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兩類學校按照各自不同的規律運行,保證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建立政府、學校、社會(中介組織)協同治理的民辦教育管理制度。
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期的中國,既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也存在“市場失靈”的問題。在當今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都需要建立由政府、學校、社會(中介組織)協同管理的民辦教育管理體制。政府的職責主要是構建教育服務體系,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加以監管和調控,建立規則、標準和法規,以此指導和監管教育管理過程;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擁有專業設置、課程選擇、內部結構設置和人財物管理等辦學自主權,學校需要落實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分離和制衡機制;社會(中介組織)廣泛參與管理,包括研究性質的中介機構、認證評估性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和融資擔保機構等等。
第三,建立民辦學校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離和制衡的內部管理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機構是形成民辦學校自主辦學、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的核心內容。目前,民辦學校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辦學行為,成為制約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內部體制性障礙。《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的職權、監督權分離和制衡的機制,有利于保護學校各方權益,推進民辦學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學化,實現民辦學校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創新民辦教育辦學模式,建構公私伙伴關系制度。
公私伙伴關系的本質,在于政府資源及市場資源在數量、稟賦上的優勢互補,包含了政府部門選擇合適的私人伙伴,并與之合作,共同分擔風險、分享收益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全過程。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1)公共財政對于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經濟資助;(2)采取公平競爭方式,讓公共財政為民辦學校教師科研和專業發展提供經費資助;(3)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教育服務;(4)在滿足一定法律和規范的前提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不影響其他辦學機構利益的情況下,民辦和公辦學校可以建立各種合作伙伴關系,比如共享辦學資源、互認學分或合作辦學等。
第五,推進教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身份統一的教師平臺。
民辦學校的教師隊伍穩定問題已引起各方面關注,這一問題的實質是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教師待遇的不平等,這嚴重影響到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的穩定,不利于民辦學校的持續發展。推行教育人事代理制度,不只可以使學校真正建立起教師能進能出的良性流動機制,同時也可以割斷教師以人事檔案為核心的對學校的依附,變“學校人”為“社會人”,實現自主擇業、合理流動,而且還可以使人事部門和學校從瑣碎的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提高管理的規范性、科學性和整體水平。配合我國事業機構改革及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可以先建立區域性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機構,然后再建立統一的教師保障體系。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cidr@chinaidr.com。- 上一篇:兩家油脂類加工企業借殼上市
- 下一篇:醫藥包裝機械市場行情走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