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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業發展受制法律空白
2010/3/11 15:29:4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通用航空業發展受制法律空白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規模偏小、發展緩慢的通用航空,已經越來越難以滿足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各個方面日益增長的航空需求。為此,國家加大了對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改進了通用航空管理的運行機制,完善了相關規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通用航空的發展,但總的看,由于尚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規,難以解決制約通用航空發展的重大問題,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著重發展了軍用航空和民用運輸航空,通用航空長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導致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缺乏雄厚的社會性航空活動支撐,基礎薄弱、后勁不足。截止到2009年年底,我國通用航空器只有900余架,僅占全部航空器的13%左右,每百萬人擁有不足0.5架,機場70余個,起降點330余個,飛行員3000余人,年飛行時間約28萬小時,提供就業崗位8000余個,年產值17.9億元人民幣。我國通用航空不僅遠遠落后于美國等發達國家,也大大落后于巴西等發展中國家。
通用航空的發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雖然在某些局部問題上有矛盾,但在國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為正確處理發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關系、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關系,只有建立完備的法規制度體系,制定國家層面的《航空法》,才能解決當前《民航法》、《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法解決的空管安全和空防體制問題,集中空防資源保證重點目標空中安全,同時確立查處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為的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懲罰措施,在確保國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通用航空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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