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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險公司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迎新規
2021/8/27 9:09:5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昨日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夯實產品監管制度基礎。《辦法》將于202昨日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夯實產品監管制度基礎。《辦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進行完善;二是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公司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三是規范公司保險條款費率報送行為;四是強化條款費率監督管理,明確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及其違規處理,并對公司產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發揮相關協會行業自律作用;六是根據近年來保險市場和產品監管最新情況和變化,修訂完善相關內容。
在進一步規范條款費率開發報備方面,《辦法》完善了保險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明確要求保險條款名稱應符合命名規則;強化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責任;進一步規范公司條款費率報備行為。
《辦法》要求,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應當要素完整、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名稱符合命名規則。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應當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則科學厘定,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和范圍。
業內人士表示,前幾年市場上屢屢出現“噱頭產品”,比如霧霾險、跌停險等,這類產品的命名多為了博眼球,不準確也不嚴謹,費率擬定缺乏數據基礎,產品設計不符合保險原理。上述保險條款費率厘定原則的確定,有助于規范財險公司的產品創新,減少保險糾紛。
與修訂前相比,《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的體制機制,對保險條款費率監管主體、公司報送對象、審批備案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改革、完善和調整;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督管理,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并明確對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同時,要求公司嚴格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及時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和清理;進一步規范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報備行為,完善了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明確了公司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職責。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修訂是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行業保險產品整體質量。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完善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機制,不斷強化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