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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出臺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8/8/16 10:36:0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該市商事制度改革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該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意見。該實施意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意見規定,實行名稱自主申報。除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稱外,申請人申請冠“揭陽市(含揭陽)”及“普寧市(含普寧)”“揭西縣(含揭西)”“惠來縣(含惠來)”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只要符合形式且不違反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規定,都允許由申請人按照自己意愿自主申報,無須預先核準,便可直接申請企業設立(變更)登記,實現名稱登記與設立(變更)登記的合并受理。
意見規定,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一)除娛樂服務業、餐飲業等行業涉及負面清單的外,申請人申報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自行申報地址、聯系人、所有權人、法定使用用途、有關情況說明5項基本信息,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書》《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表》,且申請人對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表述具體、清晰、明確,并承諾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即可登記,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二)允許高新技術研發、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設計、實業投資、股權投資、電子商務等清潔、無噪音以及其他對環境污染小、人員流動小的商事主體使用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對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外,還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1。能有效劃分空間的同一地址允許登記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但各商事主體對住所(經營場所)必須有明確的場所使用權,且各自有獨立的經營(辦公)空間;2。有投資關系、共同出資人或同一企業集團下的各關聯商事主體;3。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設立的產業轉移園、工業園、科技園等專業園區內的企業,由園區管委會統一提供辦公場所的;4。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未辦理注銷的商事主體,其住所(經營場所)租賃期限已到期的,經產權人作出承諾后,允許把同一地址登記為其他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5。對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租賃期限到期而不辦理續租手續,與經營者無法取得聯系,且沒有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經產權人作出承諾后,允許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其他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四)商事主體(不含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住所和經營場所不一致,但屬于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一照多址”登記,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五)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文廣新、衛生計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具體許可項目按工商總局《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和《廣東省商事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意見規定,實行經營范圍自主決定。除涉及許可事項的經營范圍外,商事主體可自主決定經營范圍;對不涉及許可事項的經營范圍,商事主體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自主確定,個性化表述經營范圍。
意見規定,自主選擇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破除原區域限制和按照屬地管轄權進行登記的傳統模式,分步、分類實行企業登記注冊業務“同城通辦”,由申請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市或縣(市、區)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業務。
意見規定,加強對自主申報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經營資格,經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后,將被列入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并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登記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商事主體取得聯系的,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文廣新、衛生計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申請人涉嫌惡意違規申請企業登記,或者出現異常清醒的申請擾亂企業登記秩序行為的,登記機關將采取實地現場檢查,查實申請人是否在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確認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能否取得聯系等事項。對審查核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打擊,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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