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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出臺基本醫療大病保險辦法
2018/8/16 10:36:0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汕頭市基本醫療大病保險辦法》,為進一步完善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出臺具體規定近日,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汕頭市基本醫療大病保險辦法》,為進一步完善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出臺具體規定。該辦法共十六條,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
該辦法規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病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辦法實施的具體經辦工作;衛計、財政、發展改革、民政、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病保險工作。
該辦法規定,本市大病保險的覆蓋范圍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包括職工醫保參保人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含當年度出生、隨母親享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新生兒)。參保人住院及家庭病床發生的合法的基本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的基礎上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參保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該辦法規定,本市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參保人享受大病保險不需另行繳納費用,按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5%左右的標準安排大病保險的資金,并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進行合理調整。大病保險支出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分別列支,分賬核算。
該辦法規定,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為15000元,參保人屬于特困供養人員的,起付標準為3000元;屬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起付標準為4500元。
該辦法規定,參保人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及家庭病床發生的合法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累計在起付線以上至2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承保人支付60%;累計超過2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承保人支付70%;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50萬元。參保人屬于特困供養人員的,大病保險各檔次的支付比例分別提高20個百分點;參保人屬于建檔立卡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各檔次支付比例分別提高10個百分點。參保人屬于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大病保險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保人未辦理異地轉診手續而在本統籌區以外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或者因急診(癥)搶救需要在本統籌區以外的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其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支付比例下調20個百分點。
該辦法規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實行合同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服務合同應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率和因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合理虧損部分的分攤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