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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建議以“空置稅”替代房產稅住宅限購政策長期化
2018/5/16 10:36:0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5月14日,中國社科院城市所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房地產藍皮書:中國房地產發展報告No.15(2018)》。 報告指出,2018年,樓市調控將以“穩5月14日,中國社科院城市所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房地產藍皮書:中國房地產發展報告No.15(2018)》。
報告指出,2018年,樓市調控將以“穩”為主,當前房地產政策調控的關鍵在于建立房地產調控的長效機制。房地產調控的長效機制應囊括法律保障機制、土地供給機制、金融調節機制、住房保障機制、稅收調節機制等諸多方面內容。其中,社科院建議考慮以“空置稅”這一行為稅來替代房產稅,這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勵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
所謂“空置稅”是對空置的居民房屋進行收取的一定量的稅收。
報告指出,需要明確的是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的目標,是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是“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而不是增加財政收入。所以,房地產調控機制中,稅收調節機制的設定目標,不應是替代土地出讓金成為新的地方稅源。鑒于房產稅的財產稅屬性,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向使用權者征收存在一定的法理障礙,可以考慮以“空置稅”這一行為稅來替代房產稅。這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勵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
在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中,企業機構和政府部門持有住房都面臨著眾多問題。諸如占壓資金量龐大、管理維護效率低下等。目前住房市場的租賃價格與銷售價格失衡。即使在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年租金收益率一般也比不過同期貸款利率。在沒有政策優惠的情況下,企業機構一般傾向于出售居住物業而不是持有居住物業。
與其勉強房地產企業和機構持有住房,還不如鼓勵愿意持有住房的個人出租房屋。對空置的非家庭自用住房征收“空置稅”,鼓勵住房持有者出租房屋,體現“可持有但不可空置”政策導向。“空置稅”的征收應采取“窄稅基、高稅率”的方式,將稅收對象鎖定擁有非家庭自用住房而不出租利用的家庭。
不過,報告也指出,對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空置稅”。因為家庭自用住房空置的原因可能是短期在外地居住,如工作外派、探親訪友、學習培訓等。如果對家庭自用住房和非家庭自用住房空置一概征收“空置稅”,社會負面影響可能較大。
此外,社科院建議摸清家底,把握調控長效機制的統一與差異,其次穩定預期,將部分短期調控措施延伸為長效機制;靈活調控,用好土地供給與金融信貸的政策工具彈性。
具體而言,將住宅限購等短期調控措施延伸為長效機制的一部分,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 住宅限購政策長期化、制度化的具體做法是:在全國范圍內,一戶居民家庭最多只能購買兩套住房;在全國范圍內限購后,放開住房市場限購中本地戶籍的限制,由居民家庭選擇在何地持有住房;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以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以不變應萬變。同時,也可以將部分行之有效的短期調控措施作為長效調控機制中的“熔斷機制”,只有達到一定條件才會使用,例如限售、限價等措施。
在土地供給方面,應以當地常住人口規模為依據增加居住用地供給。對于人口規模較大的城市,土地供給的思路要從“以地控人”變為“地隨人供”,以產業布局引導人口遷移,以人口遷移作為土地供給的依據,而不是將土地供給作為控制人口規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