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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配套細則:中醫診所只能提供中醫藥服務
2017/11/17 11:15:4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之前開辦一家中醫診所可能需要數月半年,甚至兩三年的時間,現在改行備案制后,只要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均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當日便可施診“之前開辦一家中醫診所可能需要數月半年,甚至兩三年的時間,現在改行備案制后,只要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均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當日便可施診。但備案制下的中醫診所必須百分之百提供中醫藥服務,不得提供西醫西藥服務,以及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中醫藥服務。”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在11月16日召開的新聞通氣上回答《經濟參考報》記者提問時表示。
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業內人士稱,兩暫行辦法是貫徹實行《中醫藥法》的兩個重要配套細則,將直接影響到中醫藥的“人”“機構”“執業行為”等最為關鍵的方面。
其中,《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從舉辦中醫診所的人員資質、診所標準、名稱、環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舉辦診所的情形等方面規定了舉辦備案中醫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本辦法對診所主要負責人的執業年限要求由5年調整為3年,對診所面積的硬性要求也大大降低,但事中事后的監管將大大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那么,新的備案制如何與原來的中醫診所管理相銜接呢?對此,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現行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中規定中醫治療率不低于85%,有相當數量的中醫診所因群眾需求而提供中西醫兩種服務。而本辦法規定中醫診所只能提供中醫藥服務,為做好銜接,提出了“分類管理自主選擇”辦法。
具體來看,一是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提供中西醫兩種服務的中醫診所,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后,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舉辦診所的管理方式:僅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醫藥服務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備案要求管理(注銷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二是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中醫診所,仍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審批管理,實行審批管理的中醫診所更名為中醫(綜合)診所,設置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
據悉,《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將于12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即將頒布《中醫診所基本標準》等相關文件,配合該暫行辦法順利實施。
此外,相關負責人透露,不久將公開發布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對考核申請、考核發證、考核組織、執業注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將于12月20日正式實施。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兩名中醫醫師推薦,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經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參加考核并通過者,將取得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由‘考試’變‘考核’,取消學歷限制,‘會什么考什么,考什么用什么’,并且通過考核可直接取得醫師資格,拓寬了中醫醫師的來源渠道。”相關負責人表示。
那么,新的考核注冊辦法如何與《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等其他有關制度相銜接呢?
對此,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與《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的銜接。衛生部令第52號繼續實施,保留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原渠道不變。《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照衛生部令第52號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也可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師承出師人員需繼續跟師學習滿2年)。二是與《關于做好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銜接。已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暫行辦法》發布后,《關于做好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