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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全文)
2017/3/30 12:09:1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根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發〔2015〕66號)要求,參照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環保局制訂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具體內容如下:北京市水污染防根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發〔2015〕66號)要求,參照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環保局制訂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發〔2015〕66號),參照國家有關《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區政府實施《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情況及水環境質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質量優先與兼顧任務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抽查相結合、行政考核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個方面。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剛性要求,兼顧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黑臭水體消除情況、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情況、地下水質量保護情況等四個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科技支撐、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八個方面。
考核指標見附1,指標解釋及評分細則見附2。
第五條 考核采用評分法,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分別為100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結果劃分等級,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即未通過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評分大于60分(含),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即為考核結果;評分小于60分,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降一檔作為考核結果。日常檢查情況作為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考核的基本內容納入年度考核計分。
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干旱、洪澇、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設、調度等,對上下游、左右岸水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綜合考慮后最終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對上年度各區《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2021年對2020年度進行終期考核,僅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60分以下,終期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第六條 考核工作由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市委組織部參與。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區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工作臺賬,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和自評打分,于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市環保局,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和《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自查報告應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等完成情況。
(二)部門審查。《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會同參與部門負責相應重點任務的考核,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區政府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書面意見報送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匯總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將全市自查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
(三)組織抽查。市環保局組織各相關單位采取“雙隨機(隨機選派人員、隨機抽查部分地區)”方式,根據各區政府的自查報告、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對被抽查的區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市環保局將書面審查和實地抽查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在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結果發布15日內,形成本市對各區的最終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環保局向各區政府通報,向社會公開,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區,由市環保局會同市委組織部等約談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并暫停審批該區不達標流域內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未通過2020年考核的區,除暫停審批該區不達標流域內所有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對水質改善明顯和進步較大的區進行通報表揚。
市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在考核中對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在考核過程中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問責的,按相關程序移送監察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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