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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發布
2017/3/28 12:12:0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從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獲悉,為規范寧夏自治區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從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獲悉,為規范寧夏自治區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寧夏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實際,《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近日發布。
一起來看通知全文:
關于征求《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國網西北分部,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寧夏電力交易中心,寧夏各有關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
為規范寧夏自治區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寧夏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實際,我們組織制定了《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F送你單位征求意見,請于3月25日前將有關意見同時書面反饋至西北能源監管局和寧夏自治區經信委,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秾幭碾娏χ虚L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電子文檔可在西北能源監管局(http://xbj.nea.gov.cn)“通知公告”中進行下載。
西北能源監管局
聯系人:呂銳
電話:029-8100803315191898777
傳真:029-81008052
郵箱:abc6742@163.com
寧夏自治區經信委
聯系人:馬彩霞
電話:13619590267
傳真:0591-6038959
郵箱:120657862@qq.com
附件: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3月21日
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寧夏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前的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及《寧夏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寧夏區內現階段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跨省跨區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隨著競爭性環節電價放開或者發用電計劃電量放開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執行偏差電量無法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方法解決時,寧夏將啟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建立以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
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其全部電量的交易、執行和結算均需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第四條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五條西北能源監管局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法履行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六條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等。
第七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直接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各類交易,負責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二)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八)配合西北能源管理局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九)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中長期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十三條中長期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跨省跨區交易,以及輔助服務補償交易等。寧夏將適時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鼓勵雙邊協商交易約定電力交易(調度)曲線。
第十四條電力直接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市場主體按照自愿參與的原則,通過雙邊協商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或掛牌交易等市場化交易方式,直接進行的購售電交易,電網企業按規定提供輸配電服務。
第十五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轉讓交易。有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的發電企業,擁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的售電企業可以參與合同轉讓交易。
享有優先發電政策的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不得轉讓,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電量可以進行轉讓。
第十六條發電企業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由另一方代發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后補充轉讓交易合同,并報電力交易機構。
第十七條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季度開展,月度交易為補充。有特殊需求時,也可以開展年度以上或者月度內交易。
第十八條電力中長期交易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雙邊協商交易應當作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鼓勵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三)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四章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九條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以及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二十條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3.常規燃煤火電機組單機容量在200MW及以上;鼓勵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參與直接交易,水電企業暫不參與直接交易。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準入范圍。
4.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
2.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3.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4.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項目不得參與;
5.執行懲罰性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得參與。
6.鼓勵優先購電的企業和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7.參與直接交易的用戶應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
8.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動態更新準許參與寧夏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目錄。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將采用負面清單、注冊制方式,全面放開電力用戶參與直接交易。
(三)售電企業準入條件
1.售電企業應按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有關規定,在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成員注冊。
2.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動態更新準許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售電公司目錄。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將采用負面清單、注冊制方式,全面放開售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