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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2017/3/21 14:10:0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日前,《保定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頒布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全文如下:保定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日前,《保定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頒布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全文如下:
保定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積極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并根據工作任務目標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任務目標和責任分工,制定實施方案,落實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煤炭市場,合理布局城市集中供熱,推廣清潔能源,組織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組織實施生產經營企業清潔能源替代改造,對企業料堆場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三)供熱管理部門負責調整集中供熱資源,老舊小區集中供熱改造,拆除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提高市區、縣城等建成區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率;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對無照經營煤炭的經營場所和禁燃區內的煤炭經營場所進行取締,與質量監督部門聯合對本區域煤炭經營場所的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依照職責對工程施工揚塵、土壤揚塵、道路揚塵、料堆場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六)國土資源部門對石材開采和加工的揚塵防治,非法提供石材加工場所實施監督管理;
(七)城市管理部門對建成區內焚燒垃圾、露天燒烤實施監督管理,與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對道路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八)公安、交通運輸、商務、質量監督、市場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氣回收治理、油品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
(九)安監和公安等部門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實施監督管理;
(十)農業和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
(十一)農業、林業等部門對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污染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非禁燃區散燒原煤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垃圾、荒草和秸稈的收集、處置和禁燒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轄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非法攤點的取締工作。
第七條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增強全社會防治意識。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其他社會組織配合做好宣傳普及工作,促進保護大氣環境的社會風氣形成。
第九條鼓勵公民主動采取低碳、節儉、綠色的生活方式,減少一次性消費品的使用,積極參與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活動。
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治理。
第十條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等,并向社會公布;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屬實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實施的效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建設,市主城區應當建設全覆蓋的網格化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并接入智慧環保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在全市建立和完善縣、鄉、村三級網格和市、縣、鄉、村、企業多層管理的大氣環境保護監管機制。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除遵守國家、本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市產業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相關規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制定全市削減計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削減計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年度和日的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排污單位。
第十六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設備檢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應當事先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使用無污染防治設施的設備或者使用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設備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
志,非緊急情況下禁止開通旁路或者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單位,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使用,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污信息。
非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數據有效性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數據,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核算后,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二十條建立和完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生產經營者信用管理制度。實行環境違法信息共享,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一年內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鼓勵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放國家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體系。
市、縣級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相關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應急措施。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條件,制定本市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區域具體落實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市城市建成區面積百分之八十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禁止原煤散燒和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速公路環線以外禁止燃用煙煤和其他不符合標準的煤炭;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區域,禁止設立煤炭經營場所。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煤炭經營場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大對煤炭及其制品經營、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