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嚴信托監管措施出爐 非標理財資金池業務大清理
2014/4/14 10:57:0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最嚴信托監管措施出爐 非標理財資金池業務大清理4月14日,從多位信托公司人士處獲悉,銀監會近期下發了有關加強信托公司風險防控的文件。多位信托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文件中的“入市產品事前上報、激勵性薪酬延付”等要求無論從宏觀層面還是微觀層面,對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從業人員影響巨大。一位信托經理對本報記者表示,“這或許將成為今年乃至近年來對信托公司監管最為嚴格的文件。”一些信托經理甚至表示已經開始尋找新的工作。
4月13日深夜,一份名為《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開始在網上流傳。《意見》發布的時間為4月8日。
上述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的內容赫然在列。
兩大鎖定——股東流動性支持、資金池整改方案期限
從行業層面來看,《意見》中的一些內容將對信托公司今后的發展產生較大影響。其中提到,要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托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托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
信托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并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信托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監管機構要區別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除了對信托公司股東做出上述要求之外,《意見》還指出要做好資金池清理,再次強調了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
“對已開展的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查明情況,摸清底數,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各信托公司要結合自身實際,循序漸進,積極穩妥推進資金池業務清理工作。各銀監局要加強監督指導,避免因‘一刀切’引發流動性風險。”
信托經理的兩大“憂慮”
從微觀從業人員的層面來看,本報記者接觸的信托經理普遍存在兩大“憂慮”。其一是《意見》提到的,優化業務管理。從今年起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實行嚴格的準入審批管理;對業務范圍項下的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度。凡新入市的產品都必須按程序和統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筆向監管機構報告。監管機構不對具體產品做實質性審核,但可根據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凈資本狀況、風險事件、合規情況等采取監管措施。
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按要求逐筆向監管機構事前報告,監管機構無異議后,信托公司方可開展有關業務。異地推介的產品在推介前向屬地、推介地銀監局報告。屬地和推介地銀監局要加強銷售監管,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叫停,以防風險擴大。
信托經理們的第二大“憂慮”是激勵性薪酬延付制度。《意見》指出,建立恢復與處置機制。信托公司應結合自身特點制訂恢復與處置計劃。該計劃至少應包括:激勵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與風險責任和經營業績掛鉤的科學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紅或紅利回撥制度;業務分割與恢復機制;機構處置機制。
各信托公司應將上述計劃經董事會、股東會批準通過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審核。各銀監局應據此制定機構監管處置計劃,并將其與信托公司的恢復與處置計劃于7月20日前一并報送銀監會。
總體來看,信托經理們憂慮的邏輯在于幾方面,經濟下行周期中產品風險暴露概率增加,入市產品事前報告或將使得產品發行數量減少影響公司業績進而波及個人,激勵性薪酬延付對個人謀求利益的積極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打擊。
此外,《意見》還指出,要落實風險責任。健全信托項目風險責任制,對所有信托項目、尤其是高風險項目,安排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人。項目風險暴露后,信托公司應全力進行風險處置,在完成風險化解前暫停相關項目負責人開展新業務。
探索設立信托行業穩定基金
《意見》還提到,積極探索設立信托行業穩定基金,發揮行業合力,消化單體業務及單體機構風險,避免單體機構倒閉給信托行業乃至金融業帶來較大負面沖擊。
今年3月,中泰信托董事長吳慶斌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曾表示,監管部門正在積極探索建立信托行業穩定基金。(詳見本報《專訪吳慶斌:剛性兌付支撐的信托商業模式“步步驚心”》)
他表示,“在信托行業穩定基金的構成方面,考慮到未來信托兌付風險的發生頻率與規模,穩定基金可由各家信托公司出資組成,而不需要再由央行、財政部或社會資金出資,在穩定基金的管理方面,應成立專門的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有限公司承擔日常的管理,公司應成立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建議可由行業協會、監管部門的機構代表、信托公司組成的理事會組成,若有需要,再加上央行的代表。”
此外,《意見》還指出要推動業務轉型。改造信貸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模式,研究推出債權性信托直接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真正的股權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設立直接投資專業子公司;鼓勵開展并購業務;積極發展資產管理等收費型業務;探索家族財富管理;完善公益信托制度等。
對于重點風險隱患,銀監會要求各銀監局按照統一監管要求,對融資平臺、房地產、礦業、產能過剩行業、影子銀行業務等風險隱患進行重點監控。
對于產品營銷的規范,《意見》提出要逐步實現信托公司以錄音或錄像方式保存營銷紀錄;嚴格執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銷售風險向信托公司傳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