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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司法解釋默念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緊箍咒”
2014/4/14 10:57:0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非法集資司法解釋默念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緊箍咒”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形態非法集資紅線越繃越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解釋》列舉的途徑包括‘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意見》則強調‘各種途徑’,顯然,互聯網不再是法律規制的空白地帶或灰色地帶,比以前更加明確了。”有分析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也說明,司法機關已經注意到,互聯網已成為非法集資案爆發新的集中領域,《意見》出臺的針對性其實很強。
此前,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形態存在涉嫌非法集資已經引起了金融監管部門的注意。
2013年11月25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人民銀行方面在座談會上就表示,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行為缺乏有效監管的有利條件,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造成大量投資者的財產損失。
2014年3月下旬,人民銀行提出互聯網金融監管五大原則,其中明確P2P和眾籌融資要堅持平臺功能,不得變相搞資金池,不得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
上述《意見》還明確,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于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北京眾鑫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郭勤貴表示,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條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采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于特定的投資人中間并不對外,然后采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權。”郭勤貴表示,但是,這種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如果套用《意見》規定,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根據目前的立法,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規定。所有互聯網眾籌都無法避免非法集資嫌疑。”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常志偉律師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一些利用互聯網平臺公開針對不特定人群發起的眾籌,可能有觸紅線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