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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車行業建立落后企業退出機制
2013/10/30 10:15:1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工信部:汽車行業建立落后企業退出機制一、按照分級管理方式管理企業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的序號。列入《公告》的企業以公司集團為單位分配序號,公司集團獨資或控股的獨立法人子公司均應按資產關系分級列在公司集團的序號內,不再單設序號。
二、從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類別。現有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應盡快達到同類新建整車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升級為整車企業準入條件見附件。未按時升級的上述兩類改裝類企業,應分別轉產客車、專用汽車等產品。
三、建立企業動態管理機制
一對于已經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注銷其《公告》。
二對于沒有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進行建設,或不能持續滿足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準入管理規定等方面要求的企業,應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企業不得投資擴產,不得申報新產品。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暫停其產品《公告》,直至整改驗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對于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實行為期2年的特別公示管理新建企業除外,要求其整改、盡快滿足準入條件。特別公示期間,不受理有關企業的新產品申報。被特別公示的企業經考核符合準入條件的,取消特別公示,恢復受理其新產品申報。特別公示期滿后,未申請準入條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暫停其《公告》,且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基本情況變更手續。其中,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是指連續2年年銷量為零或極少乘用車少于1000輛、大中型客車少于50輛、輕型客車少于100輛、中重型載貨車少于50輛、輕微型載貨車少于500輛、運輸類專用車少于100輛、摩托車少于1000輛的生產企業。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升級為整車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
1。生產企業與汽車生產有關的總資產不含土地價值不小于18億元,凈資產不含土地價值不小于5億元。
2。生產企業應具有為其他乘用車、皮卡配套的發動機生產能力,或在一個為其他乘用車、皮卡配套的發動機生產企業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符合《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號公告中其他乘用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的要求,改裝類皮卡生產企業應符合《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公告中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