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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保險條款和費率在獲批或備案后不得改變
2021/9/3 15:11:24 來源:法治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銀保監會近日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共6章40條,分別為總則、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審批與備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銀保監會對財險公司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管理升級
保險條款和費率在獲批或備案后不得改變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銀保監會近日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共6章40條,分別為總則、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審批與備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舊版相比,《管理辦法》對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業務監管及違規處理等諸多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審批備案并存
保險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是特許經營業務,對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的監管,直接關系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認為,對《管理辦法》的認知,首先要提高到其對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高度。其次才是對具體內容的解讀。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作,是格式合同,投保人很難和保險公司討價還價,所以監管部門除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公司治理、終止等組織機構進行監管外,還要對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制定等業務進行監管。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保險公司所有業務都進行完全一樣的嚴格監管。強力說,各國對保險公司業務的監管并不一致,有非常嚴格的監管,各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及費率等合同條款基本沒有自主權,日本就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也有非常寬松的監管,即所有條款均由各公司自定,英國采取的是這種模式。絕大多數國家則是寬嚴相濟的。
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任自力說,我國對于保險公司條款實行審批與備案并存的管理模式,是有法律依據的。保險法明確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與此一致:“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將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銀保監會審批。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備案。具體應當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險種,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審批在實施前,要經許可;備案是實施后,向監管部門報備。”強力說,無論是審批還是備案,一旦完成都必須嚴格執行。
《管理辦法》明確,對于應當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銀保監會批準前,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使用。對于應當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經營使用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備案。
完善監管體制
在強力看來,完善對保險產品的監管體制機制,是《管理辦法》的顯著特點。
《管理辦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任何方式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使用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管理辦法》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管理辦法》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制度,建立審議機制,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和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管理辦法》強化全流程管理。依據《管理辦法》,財險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負責研究開發、報送審批備案、驗證修訂、清理注銷等全流程歸口管理。應當加強對使用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指定專門部門進行跟蹤評估、完善修訂,對不再使用的及時清理。
嚴格追究責任
任自力說,在《管理辦法》施行前,保監會以及銀保監會對于違規財險公司都作出過處罰。最近的處罰是銀保監會在8月30日披露的。
據銀保監會調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在:修改后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準或者備案后,人保財險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仍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銀保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人保財險罰款50萬元;對責任人吳建林、倪宏分別給予警告并罰款10萬元。
記者梳理發現,僅今年8月份,除去派出機構,由銀保監會本級作出的處罰決定就有兩起。在上述處罰外,8月2日銀保監會還披露了對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財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銀保監會調查,眾安財險存在的違法行為包括四種:自營網絡平臺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宣傳銷售用語與條款或事實不符;第三方平臺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銷售“重疾險”“600萬醫療保障”的宣傳銷售用語與事實不符;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
強力說,保險合同因為其單方面制定性及專業性,絕大多數投保人都是看不太懂的。如果宣傳人員說得非常動聽,投保人覺得很合適,真正合同的內容很多人也不會認真看,即使看了,也難發現與宣傳不一致的地方。這也是保險公司違規的慣用手法。
銀保監會還發現,眾安財險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行為。
銀保監會對上述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罰,總計對眾安財險處罰145萬元,其中尤以對最后一種違法行為即虛報資料,作出的罰款最高,即50萬元,其余3種行為則是30萬元或35萬元。對于相關當事人也分項作出7萬元到10萬元不等的處罰,并給予警告。
《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更多,意味著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亦將更嚴格。
誠如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所言,《管理辦法》修改內容是,明確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及其違規處理,并對公司產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財險公司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對本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合規負責人對保險條款審查負直接責任,總精算師對保險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對于上述3類人的違法行為,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并可責令公司作出問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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