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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
2021/8/6 16:49: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中新網8月6日電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印發《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國家中新網8月6日電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印發《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兩個《辦法》答記者問。
負責人介紹,2020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現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1998年印發,2004年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訂;《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2011年印發實施。兩個辦法的實施對指導地方規范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城鎮供水價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價構成、分類、定調價程序等內容已不符合形勢發展變化需要,特別是在供水壟斷環節價格監管方面,需要提出更為明晰的定價方法。為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原有辦法進行了修訂,公開征求了社會意見,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發了兩個《辦法》。
兩個《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負責人表示,《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明確了城鎮供水價格的定價原則、定價方法、定調價程序,以及水價分類、計價方式、規范供水企業服務收費行為等。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鎮供水價格。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通過核定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根據核定供水量確定供水價格,并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服務質量等因素。
二是簡化水價分類、明確計價方式。城鎮供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是規范定調價程序、強化信息公開。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并進行信息公開。
四是規范服務收費行為、提升服務質量。明確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除受用戶委托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負責人指出,《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了定價成本構成和核定方法。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明確城鎮供水定價成本構成范圍。按照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規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并對計入定價成本的項目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明確定價成本和有效資產核定方法。細化明確固定資產折舊、原水費、材料費、動力費、人工費等成本費用的審核標準,對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范圍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確規定,對供水企業職工人數定員、管網漏損率控制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修訂后的兩個《辦法》有哪些亮點? 負責人指出,兩個《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激勵和約束并重,通過制度建設構建長效機制,主要有四個亮點。
一是建立了促進供水企業降本增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設立了供水企業職工人數定員上限標準;在管網漏損考核方面,設定了管網漏損率控制標準。供水企業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供水定價成本;低于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計算。修訂后的辦法還增加了供水企業自用水率等約束性指標。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問題,有利于激勵供水企業精簡人員,降低管網漏損率,挖掘潛力,加強成本控制,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對供水能力過度超前建設進行適當控制。考慮用水季節性需求波動、城市發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設計能力應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設施過度超前建設也帶來固定資產閑置等問題,修訂后的辦法適當提高了對供水負荷率的考核標準,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過度超前建設。
三是建立了參考市場利率合理確定供水收益率的機制。明確供水企業準許收益率根據權益資本收益率、債務資本收益率確定,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進入,促進供水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四是建立了供水價格定期校核機制和補償機制。明確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監管周期年限可以適當延長。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針對兩個《辦法》如何落實,負責人表示, 兩個《辦法》的修訂出臺,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情況差異較大,兩個《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體參數設定和指標考核等需要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各地應當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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