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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期貨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
2021/7/12 17:30:17 來源:和訊即時新聞—期貨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9日,證監會就《期貨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子公司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談及起草背景,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期貨公司通過設立風險管理子公司和資產9日,證監會就《期貨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子公司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談及起草背景,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期貨公司通過設立風險管理子公司和資產管理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等方式,不斷拓展服務實體經濟的廣度和深度,更好滿足實體企業和投資者的財富管理需求,既促進自身發展,也有效服務了實體經濟。但隨著期貨公司子公司在機構設置和業務開展方面快速發展,行業發展與有效監管、風險防范等不相適應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據介紹,《子公司辦法》分為總則、子公司的設立與終止、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與內控、設立境外子公司及參股境外經營機構特別規定、監督管理、附則等7個部分。主要內容涉及8個方面。
對境外子公司進行全面、系統規范。對于境外子公司,除要求其遵守《子公司辦法》對子公司的統一規定外,還針對性地作出了如下安排:一是設立層級。為實現對子公司有效管控,境外子公司原則僅能設立 2層,確有需要的,按“一事一議”處理。二是數量要求。原則規定境外子公司數量應與公司的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三是業務范圍。境外子公司應從事證券、期貨、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以及中間介紹、金融信息服務、風險管理等業務。四是合作方選擇。期貨公司與境外機構合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的,期貨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合作方,確保境外機構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境外子公司業務具有相關性。五是禁止行為。境外子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在境內設立機構或者參股其他機構,不得違反規定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不得違反反洗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明確子公司監管職責及監管協作。一是實現行政監管適度介入,期貨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負責對期貨公司設立、管理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全面掌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情況,并可以對期貨公司設立、管理子公司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以及可根據需要對子公司及其下設機構的業務活動實施延伸檢查。二是期貨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依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子公司實施自律管理。三是中國期貨監控對期貨公司子公司的業務實施監測監控。四是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監控與期貨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管協作機制,相關信息相互通報。
明確子公司的設立條件和業務范圍。一是在《子公司辦法》生效后,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需具備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分類評價不低于B類 BBB 級等條件。二是設立條件不溯及既往,也非持續滿足條件,以避免因期貨公司分類評級的變化對子公司正常經營造成干擾。三是明確境內子公司可以從事風險管理、私募資產管理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的期貨及相關業務,以引導子公司聚焦主業,避免無序擴張引發風險,并為拓展其他業務預留制度空間。
規范子公司層級和數量。一是關于子公司層級。為加強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促進子公司合規經營、聚焦主業,增強監管有效性和可穿透性,明確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子公司的層級只能有 1 層。同時,為促進風險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允許風險管理子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立二級子公司從事風險管理業務。二是關于子公司數量。要求經營每項業務的子公司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1家,同時考慮到風險管理子公司服務實體企業的實際需求,對風險管理子公司的數量不作數量限制,但要與期貨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及業務開展需要相適應。
壓實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管控責任。一是風險管理要求。要求期貨公司建立健全覆蓋子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強化對子公司的風險管控,形成權責明確、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機制,確保子公司依法合規穩健經營。二是公司治理要求。規定期貨公司須按出資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子公司表決權和董事席位,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減弱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三是風險隔離要求。要求期貨公司子公司與股東之間,同一股東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其他機構之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四是規模控制要求。要求子公司業務規模應與資本實力相適應,并要求期貨公司定期進行評估。五是關聯交易管理要求。要求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行為認定標準、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防范非公平關聯交易風險。
明晰子公司行為規范。一是明確子公司的8條底線。包括不得與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客戶開展業務;不得誤導、欺詐客戶,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等。私募資產管理子公司底線行為則由資管新規規制。經營其他業務的子公司,應當與期貨業務相關。二是明確不得參股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參股地方交易場所及清算機構等與所經營業務無關的機構等。三是重要事項報告。子公司在發生重大資產和股權投資,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以及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等情形時,及時報告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及時向派出機構報告。
強化母子公司業務協同。一是期貨公司可在確保風險隔離、防范利益輸送的前提下,為子公司的后臺管理、投資研究、信息技術等事項提供支持和服務,提升子公司管理能力和運營效率。二是適度擴大期貨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范圍,將兼職人員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擴大到期貨公司指定的相關人員。三是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規為子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四是期貨公司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可為子公司開展風險管理業務提供資金支持。
過渡期安排方面,為保障辦法平穩落實,本辦法施行前,期貨公司已經設立、受讓、收購的子公司或者參股的經營機構,其業務范圍、層級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6個月內整改完畢。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業務范圍,由證監會派出機構結合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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