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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新政解讀
2021/5/17 11:36:1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量。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量。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近期財政部、海關總署等多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出臺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新政。政策解讀如下:
一、五種情形免征進口關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滿足下列情形的免征進口關稅: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下同)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電路用光刻膠、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五)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的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但《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除外。上述進口商品不占用投資總額,相關項目不需出具項目確認書。
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上述特色工藝類型和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類型適時調整。
二、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增值稅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6年(連續72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年內每年(連續12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承建企業應于承建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項下申請享受分期納稅的首臺新設備進口3個月前,向省級財政廳(局)提出申請,附項目投資金額、進口設備時間、年度進口新設備金額、年度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額、稅款擔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
分期納稅方案實施中,如項目名稱發生變更,承建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承建企業應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向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申請變更分期納稅方案相應內容。
享受分期納稅的進口新設備,應在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關區內申報進口,承建企業對未繳納的稅款應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承建企業在最后一次納稅時,由海關完成該項目全部應納稅款的匯算清繳。
三、過渡期間可自主選擇適用政策
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享惠進口企業清單印發之日后30天內,已征的應免關稅稅款準予退還。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36號)、《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等物資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52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關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稅商品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5〕46號)4個文件相關政策,又可享受《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的免稅進口企業,對同一張報關單,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上述4個文件相關政策或“(財關稅〔2021〕4號)”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不得累計享受稅收優惠。(黃金臨 鄭歆 孫雪琴)
轉自: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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