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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元氣森林致歉事件相關問題的法律分析
2021/4/15 16:40:15 來源:中國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元氣森林對其生產的乳茶產品在產品標識和宣傳中稱“0蔗糖”,使人誤認為不含糖,元氣森林對此發布聲明,稱已將產品包裝從“0蔗糖 低脂肪”改為“低糖 低脂肪”。針對此事件所涉及的元氣森林對其生產的乳茶產品在產品標識和宣傳中稱“0蔗糖”,使人誤認為不含糖,元氣森林對此發布聲明,稱已將產品包裝從“0蔗糖 低脂肪”改為“低糖 低脂肪”。針對此事件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元氣森林乳茶產品宣傳“0蔗糖”是否構成欺詐
欺詐是指經營者故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誘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作出購買商品意思表示的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本事件中,元氣森林乳茶宣稱“0蔗糖”,雖與“0糖”表述接近,易引發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誤解,但二者并不等同。如元氣森林乳茶產品確實不含有蔗糖,配料表中標明含有其他糖類成分,宣傳內容與產品成分相符,并無隱瞞之故意,宣傳內容雖不夠全面,但不能認定其構成欺詐。反之,如其乳茶產品含有蔗糖,卻聲稱“0蔗糖”,則其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目前報道的情況,元氣森林應不構成欺詐,但元氣森林應全面披露乳茶產品所含糖類成分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0蔗糖”乳茶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本事件中,如乳茶成分及含量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毒、無害,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能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目前報道的情況,元氣森林乳茶產品應不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作者: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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