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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自當規范 輿論且慢“群毆”
2020/12/11 10:49:15 來源:中國食品安全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快手主播辛巴大概沒想到,一款糖水燕窩,讓他紅上新高度,紅出新熱度。在被舉報所售燕窩產品造假后,11月27日,辛巴發表聲明承認帶貨的燕窩產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不應當作燕窩快手主播辛巴大概沒想到,一款糖水燕窩,讓他紅上新高度,紅出新熱度。在被舉報所售燕窩產品造假后,11月27日,辛巴發表聲明承認帶貨的燕窩產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不應當作燕窩制品進行推廣,同時決定主動積極回應以解決問題,愿意主動先行退賠。一邊是主播主動擔責,積極賠償6000多萬;一邊是舉報者不依不饒,尋求法律層面更嚴厲的處罰甚至追究刑責的說法甚囂塵上,更有的自媒體發表了《辛巴案或面臨15年徒刑,相關股份跌停》的文章嘩眾取寵,大有代替監管提前執法、輿論審判的味道。
憑心而論,輿情洶涌,對我們增加監管手段、加強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效果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另一方面,我們還應該理性地看到,參與輿論“群毆”的,分別是一些什么樣的手:有沒有競爭對手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有沒有吃瓜群眾看熱鬧不嫌事大?在沒有其他利益方蹭熱度語不驚人死不休?
事情引起全國關注,嚴加處罰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但監管部門在處理此事時,終究不能被輿論左右甚至綁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說,終究離不了一個法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而說到“法”,和辛巴糖水燕窩事件關系最密切、最適用的,莫過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這是專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事件發生后,辛巴本人作出了回應:經檢測,這款“茗摯”品牌燕窩產品在直播間推廣銷售時,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這款“茗摯”品牌燕窩產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不應當作燕窩制品進行推廣。同時,他針對此事件中,辛選團隊在選品、質檢方面因為對燕窩行業相關專業知識儲備不夠,未能甄別出品牌方提供的產品信息存在夸大宣傳的內容,存在疏漏引發輿論風波,向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誠摯道歉。
與此同時,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等多部門根據輿情,已及時介入調查。
勿庸諱言,網紅帶貨作為新的業態,在更直接更快捷更高效地促進了銷售的同時,也由于跟風者眾,帶了種種問題,對待新生事物,我們不妨理性寬容;對待新的問題,更要客觀公正。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句話,既適用于看得見的辛巴們,也適用于網絡上那些看不見的“黑手”。因此,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不能屈服于網絡暴力。輿情只需要疏導;而法律,需要普及,才能深入人心。
直播自當規范,輿論且慢“群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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