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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海參索賠案再審判決出爐 十倍索賠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2020/10/15 11:28:15 來源:北京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本報訊(記者 張蕾)一起要求“退一賠十”、索賠額達百余萬元的天價海參索賠案,5年間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和再審,結(jié)果可謂是“一波三折”。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近日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再審本報訊(記者 張蕾)一起要求“退一賠十”、索賠額達百余萬元的天價海參索賠案,5年間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和再審,結(jié)果可謂是“一波三折”。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近日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再審判決書:北京高院再審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結(jié)果,劉某的十倍索賠請求最終未獲支持。
2015年6月1日,在北京馬甸大型服裝服飾購物節(jié)上,劉某從參展商李某的攤位處花10萬元購買了80盒海參,每盒重量250克,單價為1250元。同年6月5日,劉某在公證員見證下,又從李某攤位購買了同樣的海參6盒,支付價款7500元。之后,劉某以其所購海參外包裝上未標明生產(chǎn)日期,產(chǎn)品里違法添加了蔗糖,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由,將銷售商李某及生產(chǎn)商大連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物款及公證費,并索十倍賠償。
2018年2月,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查明,劉某在2014年至2017年間,曾在北京多個區(qū)縣法院提起過數(shù)十起購買商品后進行索賠的訴訟,認為劉某購買涉案海參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一審判決李某及大連某公司向劉某退還貨款107500元,并支付2500元公證費,但十倍賠償?shù)脑V求未予支持。劉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中院二審認定,涉案海參包裝上標明生產(chǎn)日期,且標注的產(chǎn)品標準號為凍扇貝的標準,屬于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支持了劉某“退一賠十”的訴求。二審認為,雖然李某、大連某公司主張劉某為職業(yè)打假人,且具有主觀惡意,但不能據(jù)此否定劉某的消費者身份。2018年12月,三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審判決中退還貨款并支付公證費這兩項,同時改判支持了劉某要求十倍賠償共計107.5萬元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后,大連某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決定提審此案。
不久前,這起案件終于有了定論。北京高院的再審判決書顯示,再審期間,大連某公司提交多份新證據(jù),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的多個裁判文書中,劉某在另外提起的與本案案情基本一致的干海參索賠案中,均未獲得法院支持。此外,大連某公司統(tǒng)計了劉某訴訟的28宗案件發(fā)現(xiàn),其訴訟主張食品安全賠償?shù)目偨痤~為800余萬元,純獲利金額270余萬元,認為劉某以訴訟為手段牟利金額巨大,不是法律保護的消費者。
今年9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劉某購買的干海參并非預包裝食品,而是裝入包裝盒的散裝海參。劉某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案涉海參存在質(zhì)量問題且對其造成人身損害,其十倍索賠請求沒有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鑒于涉案干海參的食品標簽確有不實之處,故劉某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據(jù)此,北京高院再審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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