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9/15 17:36:1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金控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為基礎,按照全面、持續、穿透的原則,對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并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行為。《金控辦法》的實施,繼續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防范風險交叉傳染、進一步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辦法》細化了《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墻”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對于《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金控辦法》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
“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上述負責人表示。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cidr@chinaid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