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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幼兒園不得向學前兒童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
2020/9/8 9:30:46 來源:央視新聞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普及三年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普及三年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家庭財產狀況、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
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童,享有游戲、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經濟困難家庭的學前兒童、邊遠貧困地區的學前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保障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特困人員中的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接受免費學前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融合教育。幼兒園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前兒童入園。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設置幼兒園(班)。
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玩具、教具和幼兒圖畫書,不得使用教科書,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幼兒園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公共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對學前兒童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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