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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審 擬規定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應具備防疫條件
2020/8/11 15:09:2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今天(8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今天(8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出以下方面的修改:
一是進一步加強對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為減少疫病傳播風險,擬增加關于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并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可以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禽家畜活體交易。
二是進一步完善對飼養犬、貓的管理?紤]到犬、貓等寵物的管理涉及環節多,這個問題主要是地方事權,很多地方已經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擬重點從動物防疫方面對修訂草案的有關規定作出調整。
三是明確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以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風險防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檢疫、實驗動物的防疫、以及有關扶持政策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轉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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