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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國工程保險中介行業發展概況及市場特點分析
2016/12/7 10:38:1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保險業經歷了“四起三落”的發展歷程。1958年-1980年期間,我國除了必須辦理的國外保險業務以外,停辦了國內的所有保險業務。1978年12月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指明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方向,為我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保險業經歷了“四起三落”的發展歷程。1958年-1980年期間,我國除了必須辦理的國外保險業務以外,停辦了國內的所有保險業務。1978年12月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指明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方向,為我國保險業帶來了發展契機,工程保險也隨著改革開放的形勢而出現和發展。
一、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
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指出:“開展保險業務,為國家積累資金,為國家和集體財產提供經濟補償。今后對引進的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的財產等,都要辦理保險”。還指出“通過試點,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接著,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當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配合恢復財產保險業務,積極采取措施,擬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條款及保單。197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外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頒發了《關于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國內基建單位應將引進的建設項目的保險費列入投資概算,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險或安裝工程險。
當時,工程保險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資或中外合資的工程項目上實行。據有關資料表明,外資工程項目的投保率在85%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險公司投保或由境內外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國內投資項目的投保率低于20%。在投保的國內投資項目中,商業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15%,其他占5%。
二、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后一段時間
國內工程保險曾一度被置于可有可無的地位。1985年,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審計署在聯合下發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建設項目實行強制保險加大了基建投資,增加了工程造價,這種做法不妥”。此通知還規定,國家預算內的“撥貸款”項目和國家計劃用信貸資金安排的基建項目不投保財產保險,各地區、各企業、各部門自籌資金的基建項目是否投保,自主決定。這與當時我國的投融資體制改革進展緩慢不無關系,許多大型工程仍由政府直接投資,致使工程的利益主體和風險主體不明確,損失發生,自有政府承擔。
三、20世紀90年代以后
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內工程保險得到了應有的發展。其契機主要是1994年國家建設部、中國建設銀行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印發了《關于調整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調整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增加了保險費項目,部分保險費可列入工程成本。具體來看,增加的保險費項目主要在直接工程費和間接費中計取。在直接工程費中,現場管理費所含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高空、井下、海上作業等特殊工種安全保險等保險費費用;在間接費中,企業管理費所含保險費是指企業財產保險、管理用車輛等保險費費用。
隨著《保險法》、《擔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頒布,促進了建筑市場機制的發育,也為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于1995年頒布實施,除法定保險外,實行自愿投保原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組織系統內的部分業務骨干于1993年開始重新組織編寫《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編寫小組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參考和研究了大量國外的條款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擬定了新條款,經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2)1997年l1月頒布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據此,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屬強制性保險,投保人是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委托的項目經理部,被保險人為工程施工中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也可以是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規定意外傷害保險費作為直接工程費中現場管理費的組成部分,列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由建設單位支出。在實踐中,一些地方也陸續開展了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試行工作。如四川省建設廳2000年12月14日發布了《關于印發<四川省建筑企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決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中實行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上海、山東、河北、遼寧、重慶等省市也開展了意外傷害保險試點工作。(3)在職業責任險方面,建設部于1999年l2月正式發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4)《建筑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方面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為我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工程建設的主要參與方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就保險內容作了規定。如通用條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第二款“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第四款“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構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第六款“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等有關工程保險的內容,但該6 款(第四款除外)對投保主體規定不明確,操作性不強。
自1998年以來,我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繼續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 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損失'需要對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從建設部深化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來看,迫切需要借助保險等經濟手段來防范、控制工程風險。1999年在建設部向國務院提交的構建建設市場的方案中明確提出,要在全國工程建設領域強制實行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2000年,建設部組織了有關人員,收集翻譯了國外的資料,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工程風險管理進行研究,起草了《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研究報告》,并與國家計委、財政部、保監會等部門進行了研究、協商。2000年底召開的全國建筑管理工作會議上提出,我國將逐步建立起以工程擔保和保險為核心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體制,力爭2001年在“業主付款擔保”和“施工企業履約擔保”方面有重大突破,以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關系和契約關系。這些工作為在我國實行工程風險管理制度作了必要的準備。
2002年6月19日,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研究所主辦、中國保險報社及華泰財產保險公司、人保廣東省分公司、美國國際集團等單位協辦的“防范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國際研討會”在京召開。來自國家計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財政部、保監會、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水利部 ,各省計委重點辦公室、稽查辦公室,國內各財產保險及部分保險經紀公司、公估公司、外資保險機構、業主單位的180多名代表參加了研討。
召開這次國際研討會的目的,在于為政府部門、業主 保險機構及專家學者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共同探討防范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風險之路。同年9月 26日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共同主辦的“國家重點工程保險研討會”在北京舉行。與會專家在國家重點工程貸款項目風險管理及保險實踐、國家重點工程與保險實踐、國際工程保險市場狀況等方面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
同時,政府有關部委也在積極推進工程保險制度的完善。2003年4月24日,建設部印發《關于加強2003年工程質量工作的意見》,表示要積極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該意見指出 20o3年重點推進和開辦設計責任險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等險種,要在15個以上省市開展設計保險工作,并力爭兩年內,在全國全面實施工程設計保險制度。建設部同日印發的《關于加強2003年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也表示要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2003年5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作出了部署,對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投保、索賠、安全服務以及行業自保等提出了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2005年8月5日,建設部、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為在我國進一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工作提出了基本制度框架。該意見指出,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是一種轉移在工程建設和使用期間由可能的質量缺陷引起的經濟責任的方式,它由能夠轉移工程技術風險、落實質量責任的一系列保險產品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和相關職業責任保險等。其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主要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內出現的主體結構問題和滲漏問題等提供風險保障。對于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鐵等地下工程應積極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其他類型的工程為了加強風險管理,也應根據情況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該意見還要求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指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保險公司也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共同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工作健康發展。目前,工程質量保險已開展試點。2006年9月19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大連、青島、廈門、深圳、蘭州等14個城市推出了新版的建筑工程質筵保險產品,這標志著全國范圍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該試點工作有助于探索我國工程質量保險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和運行模式,也為下一步修訂《建筑法》中關于工程保險的內容積累實踐經驗。
總之,從我國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歷程來看,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其間曾出現了一定的反復,現處于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已經初步形成包括意外傷害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和相關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在內的工程保險體系,正在積極探索工程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進行完善工程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關于工程風險管理和工程保險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尚處于起點階段,正逐漸得到政府有關部門、工程界及保險界有關人員的重視。從國內的研究情況來看,主要集中在:對工程保險的險種和作用的介紹;工程保險的現狀及發展的意義;對具體業務的討論;提出_『強制性保險的要求和初步構想;對國外的工程保險制度的介紹等等。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更多的是對如何進行具體的工程保險業務,如何進行風險管理的研究。與國外工程保險制度相比較,在整體上我國工程保險制度仍缺乏系統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科學運行機制,缺乏對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參與保險的具體要求和措施,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與保險意識不強,工程保險市場發展較緩慢,發育極不平衡。今后,還需要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保險制度模式以及如何完善工程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包括在我國進一步推行強制性工程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實施范圍,如何構建不同工程項目的保險模式,如何選擇工程保險的再保險方式,如何進行工程保險制度健全與完善的配套建設(比如:在法律法規、人才培養、工程保險市場主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以及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建設)等等內容。由于工程保險制度的涉及面廣、實踐性強,期待更多的有識之士來對我國工程保險制度的運行規律進行深入的研究,促進我國工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斷完善我國的工程保險制度,從而充分發揮保險對建設工程的保駕護航作用。
根據《2015 中國保險市場年報》,2014 年,中國保險業共實現保費收入20,233.6 億元,同比增長17.5%。保險深度為3.18%,保險密度為1,479.3 元。賠款給付金額達7,194.4 億元,同比增長15.9%。保險公司總資產達10.2 萬億元,較年初增長22.3%。
2009-2014年我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數量走勢圖
資料來源:保監會
2009-2014年我國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及占當年總保費比例:億元
資料來源:保監會
2014 年,中國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達到16,144.20 億元,占當年保費比例為79.80%,同比下降0.5%。其中,財產險4,721.7 億元,人身險11,422.5億元。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同比增長16.68%,呈現快速上漲態勢,中國保險中介市場規模逐漸擴大。
截至2014 年末,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46 家,同比增加21 家。其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764 家,保險經紀機構445 家,保險公估機構337 家。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注冊資本261.6 億元,同比增長16.8%。
2014 年,保險專業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472.4 億元,占2014 年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3%,同比增長28.2%。
2009-2014年我國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
資料來源: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實現保費收入967.9 億元,占2014 年全國總保費收入的4.8%,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893 億元,人身險保費收入74.9 億元。傭金收入184.8 億元,其中財產險傭金收入156.6 億元,人身險傭金收入28.2 億元。
保險經紀機構實現保費收入504.5 億元,占2014 年全國總保費收入的2.5%,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441.7 億元,人身險保費收入62.8 億元。業務收入94.2 億元,其中財產險業務收入71.9 億元,人身險業務收入11.6 億元,再保險業務收入1.8 億元,咨詢業務收入8.9 億元。保險公估機構實現業務收入22.6 億元。
截至2014 年末,全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網點210,108 個,其中,金融類179,061 個,非金融類31,047 個。2014 年,全國保險兼業代理渠道實現保費收入7,008.9 億元,占2014 年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4.6%,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898.6 億元,人身險保費收入5,110.3 億元。
這些中介機構的出現對我國工程保險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我國保險中介起步較晚,仍處于初級階段,中介業務不規范現象較為嚴重,理賠檢驗人員知識背景較為單一,對于保險和工程保險的知識有限,直接影響了賠案處理的速度、質量以及對于被保險人的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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