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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12月1日起施行
2015/11/28 8:34:4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相比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辦法》,新《辦法》在字數上翻了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相比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辦法》,新《辦法》在字數上翻了一番。其中,全面擴充了對普遍服務的監管內容,提升了監管要求;對于用戶權利與義務也作出更多規定。
國家郵政局今天舉辦新聞通氣會,國家郵政局新聞發言人、普遍服務司司長王國棟對《辦法》進行了解讀。他介紹,《辦法》規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明確了用戶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知情權、投訴權、申訴權、社會監督權等;規定了用戶可以申訴的幾種情況,并細化了申訴處理具體事項,明確郵政管理部門設立郵政業消費者申訴中心,及時處理用戶申訴。同時,《辦法》也明確了用戶安全用郵義務,要求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驗視制度以及郵政企業的郵件封面填寫規范。
針對用戶關注的郵件丟失問題,《辦法》規定,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過程中,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賠償。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自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用戶予以賠償。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外商和境外郵政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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