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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部門涉霸王條款屢被訴 應通過個案反思鐵路立法變革
2015/10/20 8:32:4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乘車買票,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浙江一名大學生陳繪衣因檢票進站后車票遺失被要求全額補票,遂起訴昆明鐵路局,案件尚未開庭,但相關法律問題卻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與探乘車買票,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浙江一名大學生陳繪衣因檢票進站后車票遺失被要求全額補票,遂起訴昆明鐵路局,案件尚未開庭,但相關法律問題卻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與探討(本報視點版10月16日曾作報道)。
10月17日昆明鐵路局,回應稱,鐵路方面依法依規執行、并無過錯。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還表示,“實行車票掛失補辦措施有利于維護旅客切身利益,也可防范惡意逃票”。
對于學生的維權舉動,浙大光華法學院院長朱新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學生起訴鐵路部門為自身維權,勇氣可嘉,理當支持,但在具體的訴訟參與過程中,仍需要更多專業精神的融入。無論訴訟結果如何,這都不失為一次通過個案推動立法及行業管理完善的法律實踐。”
丟失車票是否必須重新再買
因這起浙大學生狀告鐵路部門的案件,丟失的車票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丟失的車票是否必須重新再買?
據昆明鐵路客票所主任張平介紹,在日常工作中,鐵路部門時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甲買了車票,乙沒有買車票,甲把自己的車票交給乙,乙憑甲的車票進站乘車,而甲用自己的購票記錄進站乘車。這不僅侵占了廣大旅客的權益,而且損害了國家利益。
對此,該案的公民代理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大三學生秦曉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鐵路局相關負責人的說法難以令人服氣。”
“根 據鐵路局規定,可退票款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丟票乘客在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了掛失補票手續,另外一種是上車補票后又找到原票的情形。”秦曉礪說,也就 是說,除此之外,凡是上車之后的旅客或停止檢票前20分鐘以內的乘客在丟票后都要重新買票,而且不能退錢,這顯然有違公平。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于今年1月1日實施,秦曉礪關注到,車票實名制管理需要核驗人、證、票一致,那么昆明鐵路局,所舉的例子中,乙拿了甲的票,根本就進不了車站,在這種情形下就無須再討論惡意逃票的問題。
秦 曉礪表示,鐵路局所舉的這個逃票案例仍抱有“寧可錯罰一千,也不放過一個”的錯誤思維,這本是經營者正常經營面臨的風險,且逃票乘客也面臨被要求補票、加 收票款及記入個人誠信檔案等違法成本威懾,從優化管理的角度,可以進一步提高逃票違法成本,而不是將正常經營風險轉嫁給普通乘客。
浙江律師朱覺明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三條有關“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的規定實際上違反了上位法——鐵路法。
據介紹,鐵路法第十四條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朱 覺明認為,據此,鐵路法授權鐵路運輸企業對旅客補票只限于無車票即未購票及持失效車票如過期票等兩種情況,在旅客有證據證明車票丟失的情況下,車票丟失不 等于無車票(未購票),因此《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并沒有法律的授權,應予修改,否則作為運輸企業的鐵路部門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 嫌,屬于霸王條款,加重了旅客的責任。按合同法規定,鐵路部門要求補票的行為應該無效。
朱覺明進一步分析說,1997年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車票實名制的新情況,尤其車站已用二代身份證代替紙質車票驗票的新情況下,鐵路部門及工作人員仍墨守陳規,機械執行本單位內部規定,不符現代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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