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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于8月20日起施行
2015/7/17 8:32:3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昨日,蘭州市政府發布政府令,公布《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明令禁止社會醫療機構“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按照規定,社會醫療機構應昨日,蘭州市政府發布政府令,公布《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明令禁止社會醫療機構“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按照規定,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批準的行醫地點和診療科目從事醫療活動。據悉,該《辦法》將于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辦法》中規定的社會醫療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開辦的各類醫院、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所、衛生所(站)、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村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根據要求,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社會醫療機構執業,必須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核、驗收,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合格的不予登記,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從事診療活動。同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不得涂改。
《辦法》明令禁止社會醫療機構“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按照規定,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批準的行醫地點和診療科目從事醫療活動。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將診療科目、醫務人員資質情況、收費標準等公示于顯著位置。社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時,應當佩戴載有本人照片、姓名、職務或者職稱內容的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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