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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煤炭稅管規范化(全文)
2015/7/10 8:34:0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關于發布《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促進煤炭資源
關于發布《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促進煤炭資源稅管理的規范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1日
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開采并銷售應稅煤炭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原煤是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后的篩選煤等。
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后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條煤炭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原煤或者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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