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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趨勢預估藥企定價自由度
2015/5/12 8:32:2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從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到4月24日《藥品管理法》局部修改,再到5月4日發改委三連發通知《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從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到4月24日《藥品管理法》局部修改,再到5月4日發改委三連發通知《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廢止藥品價格文件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以及5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還有這幾天坊間傳得沸沸揚揚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近三個月來的這些文件都或多或少地提及“藥品價格”。
其中,征求意見稿是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補充;《藥品管理法》、《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廢止藥品價格文件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則是關于放開藥品價格、讓藥品價格市場化以及對市場化后的價格監管的一系列文件。
政策執行:最高零售價的奶酪多大
這些文件的發布標志著藥品價格改革即將進入政策執行階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發改委《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布以前,藥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國家醫保用藥的處方藥、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國家統一收購的計生藥具、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血液制品、專利藥品等,具體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執行;國家醫保用藥的非處方藥、省增補的醫保用藥,具體按各省物價局定價藥品目錄執行;以及醫院制劑。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根據咸達數據V3.1最高零售價格監測系統,截至2015年5月7日,全國所有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數據共77.4萬條,其中政府指導價中,具標注“單獨定價”的數據為1.79萬條,5.44萬條標注“統一定價”數據,政府定價2.87萬條。如頭孢類的全國及各省的產品單獨定價條目數共1082條,其中頭孢克洛的條目數最多,為90條。標注“市場調節價”的數據共0.95萬條,預計剩下沒有標記的大多屬于市場調節價。也就是說,本次藥品改革所要取消的價格數據約為10萬條。這10萬條數據預計將在2015年6月1日被全部取消。
目前藥品主要通過2種方式進入終端市場。一是經過政府各種形式的集中采購,以中標價進入醫療機構。二是通過藥品零售藥店以不高于最高零售價格的零售價面對市場挑戰。對于第一種而言,獨家政府定價產品一般中標價為最高零售價;而通用名多廠家的產品無論是“單獨定價”還是“統一定價”,都要被迫面臨招標的PK,最終中標價一般會低于最高零售價。
綜上所述,獨家政府定價產品和主要銷售終端為藥品零售藥店的通用名多廠家的產品,終端銷售價格約等于藥品最高零售價。主要銷售終端為醫療機構的通用名多廠家的產品的價格較其對應的全國最高零售價低,最高零售價對它們的影響僅僅是對應的全國最高零售價降價的時候,相應的,它們的中標價可能也要按比例微調降價。
行業影響:招標政策細節是重要因素藥品價格市場化后對醫藥行業影響如何?筆者認為主要從醫院終端市場和藥店零售市場兩方面來看。醫院終端市場所采取的集中采購模式會依據7號文逐步形成全國的藥品交易平臺。
藥品交易平臺走勢
按征求意見稿所述,全國招標集中在11月一個月內完成,全國統一一個藥品交易平臺,且按照目前在運作的各省藥品交易平臺的模式采用全國統一的最高交易限價,根據不同區域如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和華南等大片區的醫療機構的報量廠家有選擇地進行交易價格PK獲得訂單。這或許是一個月內將全國所有的省份集中采購成本最低的一種模式。
但是,這方案能否執行或者未來是否只按照大片區形成藥品交易平臺,恐怕要看今年的整體的集中采購情況。預計到2016年11月全國型的平臺還難以建立,大片區的藥品交易平臺或許能夠成功建立1~2個,特別是西南大片區,有可能形成四川、重慶等省市的匯合,而以省為單位的藥品交易平臺會變得非常普遍。
多廠家產品的批文轉讓機會增加根據征求意見稿,采購金額之和占比不低于80%的廠家數超過3家的基本藥物和仿制藥列為招標范圍,獨家的、專利的產品作為議價范圍。招標的產品將會在最高限價范圍之下競爭得到最低價,因而價格市場化對于有生產廠家多家的產品而言實質影響不大,因為它們的價格最終還是通過競爭最低價獲得訂單。
為了應對競爭,生產廠家多家且銷售額前列的產品,未來整合與合作的機會增加,更多的并購將發生在此類同通用名產品的批文技術轉讓中。合作事宜,將如三國開篇所描述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利益是維持合謀的唯一理由。對于這種合作和并購,《反壟斷法》將如何管理,暫時也是未詳的。
此外,議價的產品未來可能會被要求每年一個比率的降價以獲得市場。對于此類產品而言,產品價格市場化后,藥品療效的臨床必需性,將是保住價格的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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