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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分析
2015/5/6 8:32:2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訊:5月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訊:5月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全面推進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其中:
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2014年11月25日,國家發改委下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提出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未來醫保藥品的價格由醫保部門接手制定支付基準價,衛計委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院采購高出醫保支付基準價部分由醫院負責,低的部分歸醫院截留。該文件的下發在醫療健康行業引起軒然大波,并被認為是藥價放開的標志性開端。
按照該文件,今后藥品通過招標采購形成藥品交易價格后,患者根據不同品牌廠家的藥品而獲得不同的醫保報銷標準,超出部分自費。
對于醫保支付價,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在此前的建議中提出四點:一是醫保支付價支付標準應該以新醫改5年來全國31省市的藥品中標的中位價作為制定依據;二是同一通用名藥品的價格采取相同的支付價,超出部分患者自付;三是凡是采購或醫保目錄內的獨家均可談判議定;四是創新藥、急缺藥及時動態納入,以鼓勵藥企的創新。
華中科大同濟醫學院藥品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昊認為,按國際經驗,醫保支付價分三組,一組為成分相同藥品,一組為療效相近藥品,一組基于治療價值,三組對應三個不同支付補償水平,大多數仿制藥在第一組,面臨極低的支付價,第二組是仿制不多的原研、優質優價的仿制,第三組主要是專利藥、創新藥、獨家名優中成藥。因此,實施醫保支付價后,大量低水平的仿制藥將遭受較大沖擊,第二組中的仿制不多的原研、優質優價的仿制將獲得較好的支付價,第三組中的專利藥、創新藥、獨家名優中成藥將由與政府談判獲得理想的價格。
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
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將公立醫院藥品招標采購工作納入國家統一方案體系——作為被國家定調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
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近期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要建立一個談判機制、談判平臺,組織專家,形成規則,“今年就開談”。多方信息顯示,國家衛計委正籌劃建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成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委員會,聘請臨床、藥學、價格、醫保、經濟、稅收、法律以及醫院管理等多方面專家擔任藥品價格談判顧問,屆時可能會通過談判方式,對進口“高價藥”施行價格換市場。
《意見》表示,將建立藥品采購數據共享機制,統一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標準,推動藥品采購編碼標準化,實現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院、醫保經辦機構、價格主管部門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對部分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談判結果在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醫院按談判結果采購藥品。
從根本上說,藥品價格談判是一種政府介入,是對因患者與大藥企之間力量嚴重失衡而導致的藥價虛高情況的糾正,是對“市場失靈”的糾正,并不像一些人指責的那樣是“行政干預市場”。但這種糾正也必須依法、依規則進行,一是政府要充分運用那些“優待”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規則,另一方面,談判過程一定要程序清晰、公開公正,保證各利益相關方的充分參與,同時保障大藥企充分的發言權,一方面通過談判得到較低的價格,另一方面倒逼跨國藥企主動選擇在華定價的調整與合理化。
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2月發布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實行藥品分類采購。
(一)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發揮省級集中批量采購優勢,由省級藥品采購機構采取雙信封制公開招標采購,醫院作為采購主體,按中標價格采購藥品。
落實帶量采購。醫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藥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和預算,并具體到品種、劑型和規格,每種藥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省級藥品采購機構應根據醫院用藥需求匯總情況,編制公開招標采購的藥品清單,合理確定每個競價分組的藥品采購數量,并向社會公布。
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投標的藥品生產企業須同時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情況、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市場信譽、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并將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認證情況,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地區)上市銷售情況,標準化的劑型、規格、包裝等作為重要指標。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方可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在商務標書評審中,同一個競價分組按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可能存在質量和供應風險的藥品,必須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采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
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制定。
(二)對部分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談判結果在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醫院按談判結果采購藥品。
(三)對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臨床用量小的藥品(上述藥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區市確定)和常用低價藥品,實行集中掛網,由醫院直接采購。
(四)對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品,由國家招標定點生產、議價采購。
(五)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確保公開透明。
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均應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省級藥品采購機構應匯總醫院上報的采購計劃和預算,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則合理編制本行政區域醫院藥品采購目錄,分類列明招標采購藥品、談判采購藥品、醫院直接采購藥品、定點生產藥品等。鼓勵省際跨區域、專科醫院等聯合采購。采購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對采購周期內新批準上市的藥品,各地可根據疾病防治需要,經過藥物經濟學和循證醫學評價,另行組織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集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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