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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貴20倍仍中標乃是定價權壟斷之弊
2015/4/23 8:32:3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若嚴格規范了單獨定價適用條件,建立了合理的定價聽證機制,藥品騙專利和“貴20倍仍中標”的局面豈會出現?單獨定價藥品在新一輪藥品招標中,又攤上事了。有媒體曝光常若嚴格規范了單獨定價適用條件,建立了合理的定價聽證機制,藥品騙專利和“貴20倍仍中標”的局面豈會出現?
單獨定價藥品在新一輪藥品招標中,又攤上事了。有媒體曝光常用藥克拉霉素改變劑型,由普通膠囊改成軟膠囊就搖身一變成獨家品種,享受單獨定價后身價比普通膠囊高出22倍。還有業內人士反映,部分原研藥專利已到期卻仍能享受單獨定價,價格比同類藥品高出20倍也能輕松中標。為此,廣東一藥企還將國家發改委告上法庭。
近些年來,藥價貴問題已成扯動我國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因素,可實質上,藥品價格的高低,更多的是藥品集中招標制度在作定奪。就本意看,該制度出臺,意在通過“招標”這一競價過程,將藥品價格控制在相對合理的范圍;同時出于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對于原研藥品由廠家單獨定價。
問題是,在藥品招標各個環節參與博弈的只有廠家與政府部門,作為用藥主體的患者及醫生并沒有被納入到招標談判環節。藥廠雖能發聲,卻又不具有決定權。而目前的以藥養醫制度——醫院可從用藥中獲得藥價15%的利潤,又將醫院效益跟藥品價格捆綁,使得高價藥更易成醫藥市場的贏家。正因如此,每次藥品招標定價,都易演變為藥廠游說管理部門維持高價的過程,而最容易的實現途徑就是借專利之名獲得單獨定價權。
此次涉事藥企起訴發改委,起于有藥企把藥品以換劑型方式“騙專利”。嚴格說來,將藥品更換劑型,未必就不屬于專利,因為不同劑型到人體內的代謝過程可能不同,人體吸收利用率也會有區別,所以它也在現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但這得根據藥效等進行評估。
為抑制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包裝變相漲價,2011年12月國家發改委還發布《藥品差比價規則》,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系核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等。
通過劑型更換等漲價該管束,允許已超過20年專利保護的原研藥繼續單獨定價,更于法無據。從常理上講,在沒有專利期延長制度的語境下,藥品專利“到期”了就不應再享受單獨定價。此前葛蘭素史克因肝炎藥“賀普丁”專利資格到期,擔心國內仿制藥上市沖擊,實施“長城計劃”等,就是以行賄數千萬元為前提的。所以過了專利期仍能高價中標,有無貓膩讓人生疑。
在此過程中,國家發改委作為最高的價格管理機構,對于因藥價政策方面的漏洞導致的問題,即便不負有具體行政行為過錯責任,也有義務及時填補缺漏。
在醫藥體制改革亟待深化的背景下,國家發改委曾表示將放開藥品領域的競爭性藥品價格,而這得建立在管理放權基礎上。比如在做好研發、審批等管理前提下,將藥品上市、價格等環節事務交給市場自主調節,建立公開議價機制,包括擴大藥品定價聽證范圍,也改變以藥養醫對低價藥的逆向淘汰作用,如此,“貴20倍仍中標”的局面又豈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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