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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價格試水 棉市波動或將增大
2014/5/16 9:44:1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目標價格試水 棉市波動或將增大近期,國內有鋼鐵企業出現了瀕臨或已經停產現象原因是復雜多方面的,業界內外正在靜默、實時、密切關注著……說白了,就是看那些資不抵債的鋼廠,會真的徹底破產嗎?
說實話,對于企業破產,誰都傷心和痛苦。從家庭看,如果失業,將嚴重影響生計;從地方看,會損失一定稅收;從社會看,或增加不穩定因素。
然而,這是當前必需正視的嚴峻現實。中國市場化改革進程正在推進,并已到了觸及深層利益矛盾的關鍵時期。要么妥協,改革將止步不前;要么付出一定代價,謀求更長遠的發展。
毋庸諱言,這是一種極其艱難的抉擇。無論經濟結構調整全局,還是鋼鐵行業轉型升級,皆如此。
面對現實,必須思考。
隨著深化改革推進,對利益關系觸及越來越深,要有足夠思想準備
面對鋼鐵行業現狀,結合改革大政方針,如果不去主動作為,恐難以適應新形勢。
中央對于全面深化改革已經明確定調――
習近平在今年1月22日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強調:“我們也要看到,貫徹落實三中全會精神,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單位、干部對三中全會精神理解不深、把握不準,對全面深化改革的艱巨性、復雜性、關聯性、系統性估計不足;有的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抓改革作風不扎實、工作不到位。還要看到,隨著改革不斷推進,對利益關系的觸及將越來越深,對此也要有足夠思想準備。”
李克強今年2月18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作報告時指出:“過去36年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和去年成功應對復雜局面、實現良好開局,靠的是改革。今后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仍然要靠改革。當前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必然涉及利益關系深度調整,復雜性和難度前所未有。既要敢于擔當,以壯士斷腕的決心堅定不移推進改革,又要講究策略方法,因地制宜、試點先行、積微成著,漸進式推進,努力取得改革新突破”;“今后改革的環境條件和重點任務會變,但這個要求不會變,也不能變。”
以上論述,清晰地表明了中央對當前改革的決心和定力,更告知我們對改革中出現的矛盾要有足夠思想準備。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阻力很大,必須克服路徑依賴
以往,每當鋼企面臨市場困境之際,或面對輿論指判之時,我們都會特別理直氣壯地強調依靠市場機制,優勝劣汰。
然而,當市場真的開始劣汰了,我們真的能夠承受嗎……未必。
癥結何在?
經濟學家厲以寧稱,有四大絆腳石阻礙市場改革——
第一個阻力:利益集團的存在,改革可能會使他們的利益受損,所以他們會堅持原來的做法。
第二個阻力:制度慣性。經濟學里有一個詞,叫路徑依賴。就是老路走慣了,適應了,就不想改了。
第三個阻力:中國還缺乏獨立完善的市場主體,企業還不是真正的企業,不能自主經營,受到的捆綁特別多。這也阻礙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
第四個阻力:市場要發揮作用,必須建立市場信用體系。沒有信用的社會,不適合市場業務的開展。包括政府在內,作為交易一方,都應該講信用。市場經濟的建設,必須和道德建設是同步的,而目前,中國的信用體系建設才剛剛起步。
盡管經濟學家的論述,是針對當前中國市場化改革全局的,卻很值得鋼鐵行業深思。
破產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要高度重視破產制度的完善與適用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其實,有關企業破產的問題,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引起高度關注,包括鋼鐵企業在內。
但是,這一難題至今仍未謀出一條相對完善的路徑。
問題在哪?
先看法外。第一,不愿意讓企業破產,這種顛倒的“政績觀”依然存在。很多地方政府認為破產不光彩,有損政績提升,尤其在當前鋼鐵行業出現困境的特殊時期,地方政府承載著就業壓力,有的甚至采取變相措施阻礙企業破產。第二,破產目的之一是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企業破產財產要優先用于職工安置費用相當于用債權人的錢來安置職工,因此銀行或消極面對企業破產;第三,我國地方法院審判資源有限,企業破產耗時較長且工作量大,影響立案積極性。第四,認識出現碰撞,政府想用破產財產優先安置職工的愿望是好的,但存在邏輯爭議,企業未破產時創造的利潤很多都交給了政府,企業破產了,政府理應救濟;如果還讓銀行把已大幅縮水的債權用來優先安置職工,似乎沒道理,相當于“欠了人家的錢,還找人家要飯吃”。
再看法內。有專家指出,目前世界上破產法多數都規定了法院可以依職權宣告企業破產,如果法院發現某個問題企業嚴重虧損,已無法支付員工工資,法院即可以依職權宣告該企業破產,而我國新破產法沒有這一條,如果增加這一條,企業主因欠債逃跑事件就可得到有效遏制。其實,發現企業破產苗頭并不難,一個企業要逃債必定有很多蛛絲馬跡可循。當前,許多企業資不抵債而名存實亡,其退出市場大多不以破產方式,而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方式退出,企業破產案件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一是破產成本高,債務人不愿花錢申請破產;二是破產清償低,影響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積極性;三是具備破產原因時,債務人或其出資人是否負有破產清算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破產清算義務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尚不明確。
……
改革方向決心既定,法內法外皆需完善。
鋼企,碰觸破產這根“神經”是非常疼痛的。破產,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今后,隨著改革的深入,若有鋼廠破產,我們必須正視。
運用法律來調整經濟,是先進理念,阻礙破產或回避現實,是落后意識;企業有進有退,是市場規律。
我們不是總在強調說“政府不要干預企業,要靠市場優勝劣汰”嗎……
當前,必須做好為改革付出必要成本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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