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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出臺 車險"高投低賠"仍未改觀
2009/12/1 19:54:4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新《保險法》出臺 車險"高投低賠"仍未改觀天津南開區消費者魏先生反映,在車輛續保時保險公司仍要按重置價(新車購置價)投保,為此要多交300多元保費。按新《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但是天津市不少保險公司仍在繼續執行舊車險條款,車險“高投低賠”現象仍未改觀。
據了解,“高投低賠”是指車輛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實際價值已經小于新車價值,但在為舊車續保時,保險公司仍以新車價格來確定保額,導致保險金額高于車輛的實際價值,但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全車報廢后,保險公司則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來賠償。由于保費與保險金額掛鉤,車主為保費要多交不少保費。
從今年10月1日起已經實施的新《保險法》第55條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南開區某車險工作人員表示,所謂“高投低賠”的潛規則從不存在,正確理解車損險定價標準應清楚車損險的構成,即全損與部分損失。全損與部分損失的定價是分開計算保額的,賠償也是按不同標準賠償的: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是按照實際價值、按照車輛發生損失前的同樣車型價值賠付的。發生部分損失則是按照新的零備件、按照現有的人力、工時收費標準賠償的。
和平區某車險工作人員也表示,車輛發生損壞后,賠付的是新零件,不可能找一個和全車同樣折舊水平的零件來。全車新零備件的價格總和是一輛新車價格的三到四倍,按新車購置價來投保公司并不占便宜。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當前也有車險公司開始按照車輛折舊后的價值來投保,但在合同中又明確提出,車輛發生損失后,車主要按折舊率分擔一定的修理費用。例如一輛3年的私家車,目前市場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為10萬元,折舊后為6萬元,如果按6萬元上保險,一旦發生部分損失,更換新零件,花去1萬元的修理費,這時保險公司不會足額賠償,而是也要打6折,剩余的4000元,車主要自己掏。
業內人士表示,新《保險法》實施后,車險投保方面并沒有變化,在車險保費方面,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新車購置價格計算。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個過渡過程,只有相關部門再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才能平息各方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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