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治理機制亟待健全
2021/12/4 10:03:0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12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了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等。會議指出,治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直接涉及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今年以來,受國內外復雜嚴峻環境和疫情12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了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等。會議指出,治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直接涉及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今年以來,受國內外復雜嚴峻環境和疫情多點散發等因素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增長較快、被拖欠情況增多。要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保市場主體的要求,依法依規加大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整治力度。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中小企業回款慢、賬款拖欠,是當前中小企業反映強烈的一個突出問題。為優化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我國在2019年和2020年對賬款拖欠進行了集中限期清理,累計清償行政、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500多億元。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中小企業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馬淑萍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我國對賬款拖欠采取了集中限期清理,有力推動了中小企業發展。但是,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通常是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侵犯中小企業利益問題,而當前的清欠工作覆蓋不到這些領域。“建議下一步著力解決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以完善制度為重點建立長效治理機制,包括在反壟斷法制度體系框架下解決大企業拖欠問題;利用反壟斷機構的力量強化執法;進一步加強實施措施等!
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治理機制尚存“三個不足”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營商環境”課題組的調研情況顯示,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欠錢不還”問題,而是復雜的企業間利益關系問題,通常情況是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提出不合理付款條件,如超長賬期、大量使用票據、苛刻驗收條件等;或者是商業糾紛導致延遲付款,如對產品質量存在分歧等。
馬淑萍說:“我國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治理機制尚存‘三個不足’:對大企業的賬款拖欠治理不足;現有法規對大企業拖欠行為的監管效力不足;執法機構能力不足。”
過去兩年,我國集中清欠的重點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這是清欠工作的突破口,也是維護政府公信力和提振市場信心的重要舉措。
據馬淑萍介紹,目前針對大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拖欠中小企業的措施明顯不足,非國有企業基本沒有成為清欠對象。中小企業也普遍反映,大企業的賬款拖欠治理工作明顯落后于行政、事業單位,拖欠現象依然比較突出。
2020年9月,我國開始實施《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為大企業拖欠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實施效力有限。
“《條例》與上位法存在矛盾。大企業的拖欠行為常常表現在不合理的商業合同中,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當事人仍然可以通過付款條件、付款方式的細致約定實現延遲付款的目的,但它沒有違反上位合同法規定,即便是延遲支付行為,如果中小企業不主動提出訴訟,《條例》的次法律地位可能導致無法發揮作用。一些大企業也認為正常的商業糾紛不應納入清欠范圍。同時,《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執行手段不足。對拖欠的大企業只能通過投訴、列入失信清單處罰,但責任認定和糾紛化解的難度非常大!瘪R淑萍說。
目前,我國清欠工作主要采取督查、評估、審計等行政措施,從兩個途徑入手,一是從債務方入手,即行政、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主動清理欠款,建立臺賬,制定還款計劃,籌集資金限期償還;二是從債務人入手,建立了全國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和問題線索督辦轉辦平臺,暢通企業投訴的渠道。
“以上兩種方式主要解決‘無分歧’欠款問題,大量‘有分歧’欠款依然拖而未決。大企業對中小企業的賬款拖欠常常面臨非常復雜的問題,簡單通過行政命令‘一刀切’解決,容易引起更大的市場不公平。目前工信部門作為牽頭單位主要發揮協調和督促職能,執法能力和手段均不足!瘪R淑萍說。
在反壟斷法制度體系框架下完善大企業拖欠治理機制
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本質上是大企業濫用市場力量問題,因此從法理看,在反壟斷制度體系下解決拖欠問題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目前的《條例》主要是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的,是建立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框架下的。因此,《條例》對大企業的法律約束力和制約力不強,實施效果不足。
據馬淑萍介紹,從日本經驗看,在反壟斷法制度體系內解決大企業拖欠等問題,有多方面好處: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利用反壟斷法規容易作出法律判決;反壟斷法是經濟憲法,法律地位高,利于剛性執法;可利用現有的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加強執法力度。
“建議在反壟斷法的制度體系下完善我國的大企業拖欠治理機制:一是修改完善反壟斷法,擴大對利用優勢地位的解釋范圍,在反壟斷法中將‘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規定為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二是專門制定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法,作為反壟斷法的補充法。”馬淑萍說。
目前,我國解決拖欠問題的管理體制是,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承擔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從地方政府管理分工看,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投訴,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違規企業依法處理。
“從實踐效果看,我國解決拖欠問題既沒有專門負責部門,也缺乏專業處理能力!瘪R淑萍建議,第一,將國務院反壟斷機構作為解決大企業拖欠問題的主要負責部門,發揮執法的核心作用。第二,加強與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協作,建立聯動機制。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也有權檢查企業的違法行為,但是最終的處罰權應歸反壟斷部門,這有利于規范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措施。(記者郭錦輝)
轉自: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