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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如何合法獲得農村宅基地?兩條途徑!
2020/8/13 9:08:57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年來,“城市居民購買宅基地”的做法一直屬于政策嚴格禁止之列,但這不意味著城市居民完全沒有獲得宅基地的可能性。 為進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自近年來,“城市居民購買宅基地”的做法一直屬于政策嚴格禁止之列,但這不意味著城市居民完全沒有獲得宅基地的可能性。
為進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自然資源部近日發布了《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下稱《問答》),涵蓋了確權登記、地籍調查等有關方面的77個問題。
所謂宅基地,是指集體所有的一類建設用地。根據目前一些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可見,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特點明顯,即: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標準,規劃管控、無償取得,長期占有、內部流轉。
既然宅基地是在農村集體內部流轉,那么城鎮居民與宅基地的關系就相對疏遠。《問答》稱,對亂占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小產權房等,不得辦理登記,不得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但這并非意味著城鎮居民與農村宅基地徹底絕緣,其中還存在兩條合法的路徑可以讓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
《問答》表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
此外,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可依法確權登記。
而“國辦發〔1999〕39號”文件印發后,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雖然有上述這兩條合法路徑,但總體規模相對有限,且近年來有關城市居民與宅基地的討論顯然也不僅僅局限于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曾引述數據稱,2017年全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宅基地占了70%。宅基地使用浪費嚴重,集約化程度較低。戶均使用宅基地接近0.6畝,人均超過100平方米,不少地方存在浪費。
同樣是2017年的數據,中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是36.9平方米。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楊偉民2018年曾建議,農村空置的宅基地也可以進入城鄉統一建設用地的市場。應該賦予農戶對宅基地可以長租、流轉、抵押、繼承,允許農村進城落戶的人口在全國范圍內出售宅基地的使用權。
今年起開始實行的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但并未詳細規定,宅基地能退給誰,或者誰可以買宅基地使用權。
而在一些土地流轉網站上,轉讓宅基地的信息也時常出現,且往往價格不菲。如一宗北方重點城市的宅基地,面積547平方米,轉讓報價高達110萬元,折合約2000元/平方米。
不過,該宅基地轉讓信息下方也單獨標注:宅基地轉讓非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受讓該宅基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會議強調,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積極探索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的具體路徑和辦法。
轉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