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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突出,兩部委詳解如何“疏”和“堵”
2020/8/6 12:08:57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7月31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召開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新聞發布會,會議提出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歷時較長,面廣量大,問題突出,并正在從局部地區向全國范7月31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召開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新聞發布會,會議提出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歷時較長,面廣量大,問題突出,并正在從局部地區向全國范圍、從普通房屋向樓房別墅、從農民自住向非法出售、從單家獨戶向有組織實施蔓延。
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專職)陳塵肇在上述會議中表示,
當前正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摸排工作的方案,在全面摸清情況、掌握底數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分類處置的政策措施,對存量問題進行分類處置。
經濟觀察網記者在上述會議了解到,各地各部門自十九大以來開展了“大棚房”、“違建別墅”等專項整治,但作用有限。7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和《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涉及遏制增量、處置存量問題以及保障農民合理建房用地等方面。
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為何屢禁不止?自然資源部執法局局長崔瑛表示主要在于:許多地方對于耕地保護認識不到位;自然資源系統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監管不到位問題,且自然資源督察的力度和科學性也不夠;利益驅動,違法成本低;政策法律不完善。
具體來看,崔瑛指出,許多地方對耕地保護的重要性雖有認識,但一到具體問題,總感到“我占一點,不礙大局”、“占比罰好處得的多”,耕地保護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那么重要;一些地方政府擔心嚴格執法會妨礙當地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對土地違法查處力度不夠,責任追究還不夠嚴格;以往,違法占1畝耕地最高才罰款2萬元,數額偏低。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才涉嫌犯罪。
有關政策法律不完善的問題,崔瑛舉例稱,法律規定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住宅,無論是否符合規劃均必須拆除,但實際查處難、執行難。比如,法律規定了農村“一戶一宅”,具體保障措施不夠,政策不夠明確,有些地方擠占、挪用計劃指標,甚至停批、限批宅基地。其中既有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嚴格執法的問題,也有需要改進管理和服務,保障農村村民建住宅合理用地需求的問題。
對新增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則要堅決遏制。《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中列舉了當前最突出的8類典型違法情形,即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強占多占耕地建房、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崔瑛表示:“巧立名目是一個結合語,鄉村振興、美麗鄉村、異地扶貧等涉及非農產業建設的都需要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通知》中針對這些情況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目的在于防止出現以各種名義的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發展休閑娛樂、養老旅游等非農產業。”
有關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司長張天佐補充說明道:“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村民不能再占用土地建房,農村村民如果原來有了宅基地,出租、贈與住宅以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也不予批準,沒有宅基地但符合當地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需要建房的需按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使用宅基地建房,原則上優先使用村內的空閑地、未利用地,盡量少占、不占耕地,確需建房的,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依法審批后建,不得未批先建、邊批邊建,少批多建。”
他認為,“八不準”中的每一條都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作出的明確規定,內涵豐富,應該準確理解。
崔瑛強調,在8類情形的表述雖然簡單但涵蓋了許多違法情形,需要分類處置,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列入的情形就是被允許的,只要違法違規,仍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對于通知下發后出現的新增違法違規行為,陳塵肇表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肅處理,“該拆除的要拆除,該沒收的要沒收、該復耕的要限期恢復耕種條件,該追究責任的要追究責任”,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在農村亂占耕地的情形中,也存在由于地方政府或是政策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況。
其中的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沒規劃、缺計劃,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計劃指標政策不夠明確,存在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包括)耕地審批層級高、周期長、材料多;農戶難以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有的宅基地申請條件互為前置,存有“政策打架”現象。
《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即為解決上述問題,陳塵肇將此歸納為“計劃單列、審批下放;規劃管理、統一占補;一戶一宅、注意分戶合理性”。
根據《通知》,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原則上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在下達指標范圍內,各省級政府可將《土地管理法》規定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托縣級政府批準。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特別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基礎上,強調“三個不得”: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不得隨意改變;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問題,強調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勵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外拆并村莊、建設大規模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
轉自:經濟觀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