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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7月起施行
2020/5/16 9:10:0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省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省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都有法可依。
《條例》都規定了哪些內容,會對廣大“騎士”帶來哪些變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
為何聚焦電動自行車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去年9月,當《條例》草案第一次“上”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時,名稱還叫《浙江省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
為什么要改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那次會議后,省人大常委會將草案書面印發給省有關部門、地方立法專家,又通過多種網絡平臺征求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今年3月下旬就立法涉及的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有近萬名群眾參與。今年4月,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條例》草案從相對寬泛的非機動車進一步聚焦電動自行車。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記或者備案的電動自行車達2880.47萬輛。
“修改法規名稱,一方面是考慮我省電動自行車數量多、問題較為突出,群眾對電動自行車違章行駛、無序停放、事故多發等反映十分強烈。另一方面,對電動自行車外的其他非機動車,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較為全面的管理規定,目前問題也不突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釋,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不戴安全頭盔屬違法
對于騎電動自行車戴頭盔的問題,公眾關注度很高。《條例》作出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如果違反將分別面臨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制要求佩戴安全頭盔,其實是對駕駛人的保護性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提供了一組在立法調研中了解到的數據:2019年,寧波市、嘉興市通過現場查處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同比下降43.69%和61.54%。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下城大隊武林中隊民警于之韜曾處理過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外賣小哥騎電動自行車橫穿機動車道,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小客車,導致小客車前擋風玻璃破碎。考慮到外賣小哥無力賠償,小客車車主只能自己承擔事故維修費用。據杭州交警發布的數據,2019年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37.6%,電動自行車已成為主要的交通事故涉案對象。
對此,《條例》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參加保險,并鼓勵快遞、外賣等服務企業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購買保險。“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參加第三者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比例低,相當一部分人屬于低收入人群。《條例》作出這方面的規定,有利于解決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認為。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充電導致的火災事故多發,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有效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條例》明確,住宅小區、單位應當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區域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設置“非標車”過渡期
據統計,我省備案的電動自行車中非標車數量達2323.88萬輛,占比接近81%。全省有7個設區市的非標電動自行車占比超過95%,最高的達到98.7%。
非標電動自行車,主要是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也就是通俗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
《條例》明確,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備案之日起使用期滿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使用期未滿7年的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駛;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早于該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駛。
“有關過渡期問題的處理具有鮮明浙江特色。”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設定過渡期既要盡量減少公民財產損失,又要有利于促進非標電動自行車盡快退出,還要考慮到規定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積極推動、平穩過渡。起初,《條例》草案將過渡期的截止日期設定為2021年12月31日,但聽取意見時群眾普遍反映過渡期太短,《條例》最終將過渡期延長一年。
針對非標車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風險等事實,《條例》還規定,駕駛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情形可以適當加重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駕駛不允許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和他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據事故情形和當事人的要求,對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的屬性先行鑒定,再依據車輛屬性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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