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觀察|我國綠色經濟相關政策規劃及實踐
2017/12/4 11:05:2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摘要 近年來,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日益受到關注。本報告旨在梳理綠色經濟的基本概念、典型的綠色經濟形式、國內政策規劃及實踐、綠色經濟轉型發展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發展的展望摘要
近年來,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日益受到關注。本報告旨在梳理綠色經濟的基本概念、典型的綠色經濟形式、國內政策規劃及實踐、綠色經濟轉型發展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發展的展望。
綠色經濟概念,伴隨著人類認識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同發展的問題而出現,通過探索可持續發展路徑的過程而形成。2012年“里約+20”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在呼吁經濟范式變革的意義上提出了綠色經濟新理念。而典型的綠色經濟形式,可以劃分為三類:低碳經濟、生態經濟和循環經濟。
在我國與綠色經濟相關的宏觀戰略及具體政策方面,黨中央自十六大以來提出了科學發展觀,提出“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2007年我國出臺《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之后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戰略均為我國綠色經濟發展規劃了方向。《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國制造2025》、《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年)》等系列文件,則為我國明確了實施路徑。并且,我國政府和學術界均已經開展了綠色經濟核算等綠色經濟方面的實踐。
中國轉型到綠色經濟發展形式,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包括(1)傳統粗放的經濟形式比重仍較大,傳統發展的思維慣性仍很強烈;(2)不同形式的綠色經濟盈利模式需要開發和完善,市場需要拓展和培育,對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成熟需求迫切;(3)傳統產業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的問題仍將存在;(4)社會全體消費者亟需建立起綠色消費模式。
綠色經濟的未來發展,可重點關注:(1)通過綠色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引導實施綠色基礎設施、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等,帶動包括各類型綠色實體經濟的全面發展;(2)建立綠色GDP核算與企業環境成本核算體系,建立完善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和使用制度;(3)抓住新興產業技術發展的契機,推動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4)推動全社會的綠色消費。
我國自建國以來,數十年間實現了從一窮二白的農業國到工業化大國的快速轉變。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我國目前已經具備門類齊全的工業行業部門,以數十年時間走過西方發達國家逾百年的工業化歷程。與此同時,中國也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與資源、付出了相當的生態環境成本,資源消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影響已經不斷顯現。我國開始重視環境保護工作,以1989年《環境保護法》頒布為重要標志,但這仍主要局限于以末端治理為主的被動措施層面。為從根本上轉變國民經濟的發展模式,發展可持續的綠色經濟,我國之后開展了諸多的探索,包括中央發展戰略的調整優化、發展規劃安排、相關的研究和各型經濟形式的試點探索。
國內綠色經濟政策規劃及實踐一、國內綠色經濟相關的宏觀戰略
1、中央宏觀戰略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總結中國發展實踐,借鑒國外發展經驗,適應中國發展要求,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這一重大戰略思想,即“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其中明確提出了“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以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為核心的生態文明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則進一步提出,加快實行以“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為核心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2、國家層面的方案安排
2007年6月,中國發布與溫室氣體減排相關的《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該方案明確到2010年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和政策措施,使得我國成為第一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亦是我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全面政策性文件,并成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全國范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次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強調要立足國情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長期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在十多年的探索中,我國逐步建立起以綠色發展為核心的工業轉型方向和配套經濟體制。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提出建設節能、碳排放交易制度。同年9月,在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再次明確提出建立綠色金融體系,推廣綠色信貸,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綠色經濟迎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
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相關部委領導在不同場合以不同形式闡述了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性。2016年8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會議指出,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創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導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同時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資。
二、國內綠色經濟相關的發展規劃
國家層面或者部門層面的規劃或者規定,往往涉及多個方面目標及工作安排,本節按照時間先后梳理相關規劃安排。
1、綠色經濟發展相關的指導安排
從能源角度(應對氣候變化及發展低碳經濟),2009年11月,國務院會議提出2020年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提出到2020年非化石燃料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15%左右;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立方米,森林儲蓄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這是我國低碳經濟領域的里程碑事件,表明我國正積極為全球氣候變化承擔義務。
2012年1月,國務院發布《“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至2015年末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節能降耗,優化能源結構,增加碳匯,加快形成低碳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和生活方式。2014年《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提出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并計劃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6年10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再次提出確保完成“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低碳發展目標任務,推動我國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到峰值,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
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保護生態環境和實現生態經濟),2016年3月,我國政府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首次把“綠色”理念與“創新、協調、開放、共享”一起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指導思想,明確2016~2020年期間實現社會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主體功能區布局和生態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從工業發展質量角度(建立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2016年7月,工信部發布旨在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業綠色發展的《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文件,以落實“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中國制造2025》。此次工業綠色發展規劃提出至2020年我國工業規模以上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下降18%,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22%,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3%,重點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下降2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量分別提升至73%和3.5億噸。在綠色低碳領域,我國政府計劃在“十三五”期末將綠色制造產業產值提升至10萬億元,綠色低碳能源占工業能源消費量比重提升3個百分點至15%,六大高耗能行業占工業增加值比重降低2.8個百分點至25%。
作為今后五年社會經濟發展指導,“十三五”規劃中亦明確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在相應的財稅政策和綠色金融等配套保障措施上,“十三五”規劃綱要和“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皆提出充分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建設基金以及PPP模式,同時擴大工業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規模,積極開展綠色消費信貸業務,設立工業綠色發展基金等,保障我國工業綠色發展規劃有效落地實施。
此外,為進一步推動國家戰略“一帶一路”的綠色發展,2017年5月底,環境保護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促進綠色金融體系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中國參與發起的多邊開發機構以及相關企業采用環境風險管理的自愿原則,支持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并且積極推動綠色產業發展和生態環保合作項目落地。
2、綠色經濟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
在全球范圍內,綠色經濟法規指的是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京都議定書》(1997年)、《哥本哈根協議》(2009年)和《巴黎氣候變化協定》(2015年)四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協議為框架的一個法律體系。我國綠色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的環境立法,中間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經驗以及國際公約,逐步拓展到能源立法等。目前我國綠色經濟法律法規體系是以憲法為基礎,《環境保護法》與相關能源法律為主體,配套各部委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制度構成的一個體系。
環境保護立法方面,1973年8月國務院通過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是我國環保領域的第一個政策法規。此后197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次對環境保護作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為今后的環保立法提供了憲法依據。此后我國先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2014年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2015年修訂)、《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2008年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16年修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2016年修訂)等專業性法規;而在在資源保護方面,《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保護法》等法律的出臺,為資源保護、合理有序開采奠定法律基礎。
此外,能源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完善亦是保障我國綠色經濟未來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支撐。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2005年具有鮮明清晰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至今我國能源法制建設已有5部法律和15部法規。圍繞著《可再生能源法》,對風能、太陽能、核能以及生物質能源的開發利用,我國相繼開展可再生清潔能源領域的法律法規建設。自2007年國家相關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繼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為促進能源交易的高效開展,國家能源局在2017年2月表示同意開展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試點,配套的可再生能源現貨交易規則已經下發征求意見。
改革開放至今,環境保護與能源法制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但當前的環境保護機制與能源機制體制中仍存在許多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地方,與綠色發展理念的要求相比亦存在較大差距,相關法律法規亟需修訂與完善。
三、我國在綠色經濟方面的實踐
綠色經濟直到最近數年,才通過聯合國環境大會和環境規劃署的多個研究報告,形成一個比較被各方所接受的概念。盡管如此,綠色經濟的實踐卻事實上領先于概念的形成。我國也一直在開展相關的綠色實踐行動,即包括狹義的綠色產業方面(如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經濟活動,也包括綠色金融市場、綠色經濟評價、綠色經濟試點等方面的實踐。
1、綠色金融市場的初步建立和發展
綠色經濟是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綠色金融則是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綠色金融對綠色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支持作用,主要表現為:①綠色金融可以通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投融資的方式,引導金融資本流向污染小、資源利用率高的企業,優化綠色經濟結構;②綠色金融通過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使得生產要素轉移至環境友好的生產部門,進而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高資源使用效率;③從產業角度看,綠色金融可以促進綠色產業升級,使綠色經濟結構得以優化。
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并首次給出了中國官方對綠色金融的定義:“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此外,豐富的權益交易市場及融資工具有利于我國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積極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于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1)發展綠色信貸
在《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銀監發【2007】83號)、《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能效信貸指引》(銀監發【2015】2號)等文件政策支持下,我國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實踐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根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6年6月末,全國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達7.26萬億元,占各項貸款總余額的9.0%。其中,節能環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新興產業貸款余額1.69萬億元,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余額5.57萬億元。在節能環保項目中,綠色交通項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項目、工業節能節水環保項目貸款余額分別為26,542.7億元、14,686.39億元、4,040.1億元,占同期全部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的47.6%、26.4%、7.3%。
(2)建立綠色債券市場
以2015年12月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以及配套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的發布為標志,我國綠色債券市場正式啟動;發改委、證監會、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均陸續出臺綠色債券相關政策,鼓勵和規范中國綠色債券的發展。2016年,全國已有29個發行主體共計發行了49只綠色債券,累計注冊2374.9億元,發行規模共計1985.30億元。2016年全球當年新增綠色債券發行量達810億美元,中國綠色債券市場貢獻了約四成的份額,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作為全球綠色債券市場重要的新增長點,中國境內綠色債券市場從零到兩千億人民幣的發展讓世界矚目。
(3)建立碳交易市場及產品
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廣東、湖北七省市在2013~2015年開展碳排放前期交易試點。2016年1月,國家發改委要求2017年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覆蓋鋼鐵、電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紙、航空和有色金屬等8行業,屆時7,000~8,000家企業將被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碳配額市場規模約為30~40億噸。目前,全國碳交易市場總體方案的核心環節即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已獲批準,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有望于2017年7月正式啟動,并成為全球第一大碳交易市場。除去碳交易現貨外,相應的碳交易期貨、碳配額遠期等一系列碳金融產品將進入開發交易階段。
(4)建立環境權益交易市場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具體市場概況見表2。其中,2008年成立的北京環境交易所是我國首家專業服務于環境權益交易的市場平臺。自2007年在天津、河北等11省市推行排污權試點交易以來取得長足進步,其中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但多重因素影響,市場交易相對較為平淡。2016年6月,我國以水資源交易為核心的中國水權交易所正式掛牌運營,水權交易是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的重要調節手段。
2、綠色經濟的評價-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與綠色經濟指數
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了中國第一份經過環境污染調整的GDP 核算報告《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2004》[1],指出由于污染造成的損失占當年GDP的3.05%,加入治理環境污染應該投入的虛擬成本,當年的GDP要再增加消耗1.8%[2]。然而遺憾的是,此研究報告作為我國政府對于綠色經濟宏觀統計層面的首次探索和嘗試,此后國家層面并未繼續推出更新版本報告。
北京工商大學世界經濟研究中心和北京智能經濟研究院從2007年來,每年發布《中國300個省市綠色經濟與綠色GDP指數》[3]。報告分析,目前中國資源環境效率和綠色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面臨新的“生態革命”,中國提升綠色經濟發展水平的空間巨大。最近的一期報告為2014年發布,報告顯示,中國內地273個城市綠色經濟指數平均值為0.2776,比上年0.2138上升了29.8%。此綠色經濟指數以北京資源效率為基準,采用0-1指數制度,1為基準值,指數越大,綠色經濟水平越高。不過,此項研究的報告在2014年之后未見有更新。此外也有類似研究[4],以綠色經濟發展指數,評價經濟發展是否已經開始走向綠色化,其值在區間[0,1]間,指數值越接近1,經濟發展的綠色化水平越高。此類研究目前還只是一個時間斷面的研究成果,未能實現體系化和系統化。
3、綠色經濟建設方面的實踐
(1)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
1995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文件《關于開展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然[1995]444號),提出試點建設生態示范區。生態示范區是以生態學和生態經濟學原理為指導,以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為主要對象,統一規劃,綜合建設,生態良性循環,社會經濟全面、健康持續發展的一定行政區域。生態示范區建設以鄉、縣和市域為基本單位組織實施,重點放在以縣為單位組織實施上。
2000年,國家環保總局確立了首批國家生態示范區包括有:北京市延慶縣、大連市金州區、浙江省紹興縣和海南省三亞市等33個縣市和地區。這批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是在1995年全國建立的154個試點地區中考核確定的。通過生態示范區建設,一些試點地區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寓環境保護于經濟社會發展之中,發展適應市場經濟的生態產業,初步實現了經濟、社會、生態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
(2)低碳城市試點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于2010年和2012年組織開展了兩批低碳省區和城市試點,2017年1月,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開展第三批國家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7〕66號),確定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等45個城市(區、縣)開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試點。加上前兩批低碳試點省市總數42個(6個省區低碳試點,36個低碳試點城市),目前我國開展低碳試點的省市總數共計97個。
試點工作鼓勵更多的城市探索和總結低碳發展經驗,結合本地區自然條件、資源稟賦和經濟基礎等方面情況,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的低碳綠色發展模式和發展路徑,加快建立以低碳為特征的工業、能源、建筑、交通等產業體系和低碳生活方式。
(3)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試點工作
2015年,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開展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建設的通知》(發改環資[2015]2154號),通知各地方開展循環經濟示范城市建設,要求以提高資源產出效率為目標,根據自身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產業結構和區域特點,實施大循環戰略,把循環經濟理念融入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發展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2016年1月,國家發改委將天津靜海縣等61個地區確定為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建設地區(發改辦環資[2016]36號)。
2016年5月,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示范典型經驗的通知》(發改環資[2016]965號),在對試點示范單位驗收和評估的基礎上,總結凝煉出9條典型經驗向全國推廣,推動循環經濟發展。這些典型經驗來源于多家試點單位的典型案例:“十一五”期間,我國在重點行業等層面,選擇了178家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形成了60個典型模式案例;“十二五”期間,選擇循環經濟發展薄弱環節開展專項試點示范,包括100個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等多方面嘗試[5]。
(4)綠色經濟的其他實踐
1996年開始,國家環保局同當時的國家計委,共同實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跨世紀綠色工程計劃》[6],計劃為期15年,在全國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總量控制,劃定水污染、大氣污染等控制區;第一期(1996~2000)共有1,591個項目,重點突出“三河”、“三湖”等重污染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南方酸雨區控制工程項目[7]。
有文獻提及[8],中國四川遂寧2010年獲得全球首個“綠色經濟示范城市”稱號,2007年以來,遂寧市先后制定了綠色經濟目標、創新綠色經濟理論、編制綠色經濟規劃、研究綠色經濟標準[9]。2010年11月20日,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國際環境資源管理監督機構授予四川遂寧“綠色經濟示范城市”稱號。另外,2016年3月亦有新聞報道[10],東營市確定實施“聯合國綠色經濟行動伙伴計劃——中國東營市綠色經濟試點示范項目”,項目由東營市政府與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相關機構合作開展,旨在推動綠色經濟倡議、政策融資和知識分享的計劃行動。
4、小結
從上述的綠色經濟實踐看,我國政府和學術界均已經意識到綠色經濟核算的問題,并也開展了相關的研究和探索;國家層面的生態示范區、低碳城市和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的試點等工作的開展,地方政府層面對于綠色經濟城市發展的規劃,都體現了我國對于如何開展綠色經濟發展的關注和重視。后續如何進一步落實相關研究為可以操作的實際核算體系,并推動更多的城市和地區向著綠色經濟的方向轉型,將成為未來值得持續研究和探索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