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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范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 實現污染減排目標
2017/4/17 17:14:2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海南省政府印發《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單位實行從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全過程“一證式”污染管控制度,以控制排污總量,規范排污行為,實現污染減排目標。海南省政府印發《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單位實行從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全過程“一證式”污染管控制度,以控制排污總量,規范排污行為,實現污染減排目標。
“今年上半年,要完成煤電、造紙的排污許可發放;年底之前,完成石化行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3——5年內,要實現所有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意味著到時所有企業都要持證排污,安全排污。”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廳長鄧小剛表示。
《辦法》對海南實行排污許可證改革試點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核發、實施、監管等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具體試點名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排污單位如何申領排污許可證?《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排污單位承諾書等材料。其中,排污單位要在申請表中注明污染物產生、排放以及治理設施設備基本情況,包括污染物種類、排放位置、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信息。同時,對位于環境敏感或者環境容量小的地區的排污單位,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現場核查。
排污單位應當履行哪些職責?《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單位應當及時主動履行常規報告、異常報告、事故報告等報告義務。排污單位每年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提供年度報告書面材料。發生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口頭報告,并在24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事故書面報告。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證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排污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排污許可證的,將予以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排污許可證受理、審核發證及監管執法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