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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發布
2017/3/30 12:09:1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規范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行為,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已印發《湖南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具體如下:湖南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規范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行為,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已印發《湖南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湖南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
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規范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行為,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湖南省內注冊、擁有固定實驗室和監測儀器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愿申請認定具備相應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在湖南省內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可以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經認定合格者,在認定的監測類別、監測項目和資質有效期內,開展相應的環境監測業務,出具監測數據和報告,并對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遵循嚴格標準、穩步放開、強化監管、有序實施等原則,并根據環境監測業務需求和檢測機構的總量、分布等情況,分級分類開展監測業務能力認定工作。
第六條通過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可以承擔省內企業、社會團體、環保部門等委托的環境監測業務及咨詢服務。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服務范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公布。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分為綜合檢測和專項檢測機構兩類。
綜合檢測機構系指具備相對較強的監測能力,能夠覆蓋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噪聲、土壤和固廢等監測領域,可以承擔省內企業、社會團體、環保部門委托的綜合環境監測任務及咨詢服務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
專項檢測機構系指具備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噪聲、土壤和固廢等某環境要素的專項監測能力,可以承擔檢測機構所在地市企業、社會團體和地方環保部門委托的環境監測任務及咨詢服務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
第八條 申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通過省級計量監督部門以上計量認證,具備與開展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監測項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內有滿足實驗室工作的合格場所;
(四)具有與開展監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五)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持有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湖南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
(六)建立較為完備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
第九條 申請綜合檢測機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崗專職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監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2名。
(二)儀器設備現有價值不少于600萬元,在湖南省境內的實驗室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能力不得少于100項,并覆蓋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噪聲、土壤和固廢等類別。
第十條 申請專項檢測機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崗專職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監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儀器設備現有價值不少于200萬元,在湖南省境內的實驗室使用面積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能力不得少于5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