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規范地方存量債清理甄別:企業債不得推給政府
2014/11/3 11:04:1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官方規范地方存量債清理甄別:企業債不得推給政府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通知》明確,清理甄別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為將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清理甄別工作由地方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具體牽頭、部門單位各負其責。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清理甄別工作,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達到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獲取合理回報,又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于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的目的。清理甄別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別的順序開展。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的舉借單位(以下簡稱債務單位)具體負責,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債務單位應與債權人共同協商確認,根據合同逐筆核對債務明細數據。對核對無誤的債務數據,債務單位要根據審計口徑確定的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分類填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財政部門。
其中,2013年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筆債務,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債務數據根據審計結果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債務系統)統計的債務增減變化額填報。2013年6月30日后新發生的各筆債務,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債務根據債務系統統計數據及審計口徑填報。
《通知》明確,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各主管部門上報的債務數據,凡與審計結果或審計口徑不一致的,應退回債務單位重新核實填報。對按照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審計口徑填報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有爭議的,爭議雙方提出解決方案及依據,經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后,報同級政府確定。
《通知》明確,清理工作要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清理后確需將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劃轉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相應的資產、收入或權利等也應一并劃轉。
《通知》要求,甄別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進行逐筆甄別。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項目沒有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甄別為一般債務。如義務教育債務。項目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甄別為專項債務。如土地儲備債務。項目有一定收益但項目收益無法完全覆蓋的,無法覆蓋的部分列入一般債務,其他部分列入專項債務。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統計本級政府可償債財力、可變現資產等情況,并測算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債務率。凡債務率超過預警線的地區,必須做出書面說明并經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統計鎖定截至《意見》發文日(9月21日)的在建項目。在建項目要優先通過PPP模式推進,確需政府舉債建設的,要客觀核算后續融資需求。
此外,《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存量債務,鎖定政府一般債務、專項債務余額。各級政府要將鎖定后的政府存量債務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