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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央行發10號文 下調快捷支付限額已被認可
2014/4/18 11:24:4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銀監會央行發10號文 下調快捷支付限額已被認可監管終于出手介入銀行和第三方支付之間的紛爭,第三方支付監管再升級。昨日,有消息稱,銀監會和央行已聯手下發《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簡稱“10號文”),試圖規范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
南都記者從靠近監管的相關人士處獲得了上述文件。文件顯示,此次銀監會和央行極為少見地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中包括客戶認證、短信通知等安全問題進行細致規定。
“這份文件將令中小銀行在與支付寶等大型第三方支付企業合作時,談判更加有理有據。”上海一位支付機構高管表示。而作為被市場看做受影響最大的支付寶,其相關人士對南都記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上述文件,無法判斷對支付寶與銀行合作的影響。
填補監管空白
一直高速發展,并主要領銜發起互聯網金融旋風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今年可謂麻煩不斷,也上演了一場場與監管和銀行的斗法。
不過,這樣的紛爭或隨著銀監會和央行下發10號文而結束。南都向廣州多家銀行求證時獲悉,銀監會確實已經發文,不過目前尚未發至各家銀行。
“這份文件在出臺前,監管內部的爭議和分歧非常大,所以文件出臺后,一直尚未發至各地和各家銀行。”一位靠近監管的人士告訴南都記者,文件涉及監管內部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以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合作關系的認清。
南都記者從上述靠近監管人士處獲得10號文原文。從內容,10號文總共18條,從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發,非常細致地對第三方支付和銀行合作關系中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客戶身份認證、信息安全、交易限額、交易通知、賠付責任、第三方支付機構資質和行為、銀行的相關風險管控等。
“這樣細致的規定是以往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合作中沒有的。”深圳一家第三方支付企業高管對南都記者表示。
而匯付天下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也表示,10號文對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來說,第一,進一步理清了各自的責任;第二,對合作中一些具體內容如身份認證、交易限額、風險監控等進行了細化,使合作雙方有了可執行的細則;第三,進一步完善了此前監管中的一些空白點;此外,希望未來能對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風險責任進一步明確和清晰的界定,使行業能在有序監管中更好地發展。
快捷支付合作要求獲得銀行認證
對于10號文中提到的銀行和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業務,一家支付企業高管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內容包括了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中的所有網上無卡交易,其中,包括近期受到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快捷支付。
南都記者留意到,10號文的18條規定中,有多條談到了有關限額問題,而這被業內看做是對此前國有銀行下調快捷支付引發的市場爭議表明的監管態度。如其中第2條就要求,銀行要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以確定客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關的賬戶關聯、業務類型、交易限額等,包括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第6條提到,在客戶提出申請且通過身份驗證和辨別后,在臨時期限內可以適當調整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這實際上代表著,監管層認可了此前業界備受爭議的四大行下調支付限額的行動。”對于該規定,上海一位第三方支付企業高管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文件出臺后,不排除其他銀行將以此為依據跟風下調快捷支付限額。另一位業內人士指出,該規定是對原點支付賬戶如支付寶賬戶的限制,而余額寶也將受到影響。
在用戶使用上,10號文還提出了開通雙重認證問題,文件具體指出,賬戶所在的銀行應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其中,電子渠道認證需要通過雙(多)種因素進行客戶身份鑒別。
除了對上述問題的理清外,10號文還提到了賠付問題,“商業銀行在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時,應就商業銀行直接進行客戶身份認證的批量和扣數或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就賠付問題達成一致。”對此,前述上海支付業內人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提到,盡管支付機構提出了“你敢付,我敢賠”的策略鼓勵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但實際上,還是經常遭遇資金出問題后,由于責任難以厘清,支付機構沒有賠付,而客戶最終找到銀行。“以后這個問題或許可以有較為清晰的認識,這對于用戶來說更加安全。”
第三支付信息須與銀行共享
除了上述幾點外,有業內人士指出,10號文對于第三方支付更大的影響則是信息共享的問題。
據悉,在此前南都記者參加的建行業績發布會上,建行副行長楊文升曾在回應快捷支付問題時提到,下調的一個原因在于快捷支付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發起的,銀行看不到數據情況,無法把控風險。而針對這個問題,10號文要求,銀行將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業務納入運營風險監測系統的監控范圍,特別是對其中大額、異常的資金收付要逐筆監測。
“這樣做的前提是,第三方支付必須向銀行提供交易數據。”上述大型支付企業高管對南都記者表示,在銀行傳統的風控中,對于“錢從哪來,去哪里”非常清楚,可是快捷支付由于不公布具體交易情況,銀行的風控功能幾乎失效,對于只知道某個賬戶使用了一筆資金,但是對于資金的去向無法把控。一位券商銀行業研究員認為,客戶和交易信息是大數據環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資產,如果未來被迫和銀行分享,將影響第三方支付公司這些數據的價值。
[觀察]銀行與第三方支付談判更有理
對于10號文對于銀行和第三方支付之間合作的影響,上述上海第三方支付企業高管對南都記者表示,以往盡管也有規定,但是面對支付寶等大型支付公司強大的用戶群體,銀行實際上談判空間非常小,基本上被支付公司牽著走。文件的出臺將有利于銀行在談判中的地位。
上述上海支付公司業內人士指出,如10號文指出,商業銀行應就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業務建立統一管理機制,未經總行書面授權,任何分支機構不得直接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備付金存管業務,強化備付金的監督管理。“以往部分銀行支行為了完成存款任務,在支付機構給以備付金存管后,往往會滿足支付企業提出的問題,而一旦收歸總行統籌,那么支付企業將無法與銀行分行直接談判。”上述上海支付公司業內人士表示,支付企業無法以各個擊破的形式與各家銀行分行進行博弈。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文件盡管做出了清晰的規定,但在如限額、認證、賠付等問題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數字,實際上操作中,還是有銀行和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商議,這將在很大程度上考驗文件的實際效果。“小銀行面對第三方支付企業還是談判力較弱,不過現在有了監管的文件,在談判更加有理有據。”上述人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