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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征收土地出讓收入遭誤讀?調整的是征收機構而非歸屬權
2021/6/8 11:36:17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6月4日晚,財政部發布《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6月4日晚,財政部發布《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時間引發市場熱議,甚至有觀點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或許意味著土地出讓收入歸屬發生改變,資金分配格局會發生改變,甚至有觀點認為,這是土地出讓金退出歷史舞臺的信號。
然而,實際情況真的如此嗎?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首席宏觀研究員羅志恒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此次調整的是征收機構,而非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權,土地收入歸屬權仍在地方,只是從自然資源部征收土地出讓收入轉由稅務部門,與之前社保改由稅務征收是同一邏輯。
“《通知》并沒有實質性觸動地方利益,歸屬權還是地方的,土地財政仍然存在,事實上,這是逐步實現統一征管、統籌財政資源的重要方式,在當前財政資源緊平衡下尤其重要! 羅志恒稱。
《通知》調整的是征收機構而并非收入歸屬權土地財政依然存在
《通知》規定,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根據部署,自今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其中,土地出讓收入的劃轉引發公眾關注,有觀點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或許意味著土地出讓收入歸屬發生改變。
不過,羅志恒對記者解讀稱,此次調整的是征收機構,而非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權,土地收入歸屬權仍在地方,只是從自然資源部征收土地出讓收入轉由稅務部門,與之前社保改由稅務征收是一個邏輯。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也已指出,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中泰證券在一份研報中解讀稱,換言之,除了改變征收流程,土地出讓收入仍依照現行政策,全額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
國盛證券的研報觀點也稱,土地出讓金歸由稅務部門征收只是征收制度變化,不會改變分成比例,也不會改變資金使用格局,因而不宜過度解讀。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改革與央地財政關系、房產稅等稅制改革并無直接聯系。只是征收歸口后,征收會更為規范,效率會提高。
此前,根據《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財政部數據顯示,2020年地方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為84142億元,同比增長15.9%。今年前4個月,地方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1383億元,同比增長35%。
而此次之所以改變征收部門,大背景是2018年《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逐步落地,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同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記者發現,更早前,已有多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比如按照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原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便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此次調整能提高征管效率收繳更為規范
那么,上述《通知》將帶來哪些影響?羅志恒表示,非稅收入由稅務部門征收能提高征管效率,稅務部門的強制性比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更強;其次,避免出現地方政府先征收后返給企業等行為,畢竟國地稅合并后,稅務主要是垂直管理,不受同級政府轄制。此外,這一舉措還有利于打通各部門的信息孤島。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則認為,將以上四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可以充分發揮稅務機關的征管優勢,治理現階段非稅收入征管過程中的亂象,促進非稅收入征收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特別是在《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所帶來的第三次稅收征管變革的大背景下,稅費征管的統一協同管理,將對提高征管效率、促進提升稅費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稅務部門的統一征收將有助于加強我國的財政資源統籌能力,也使得征收管理更為科學統一、信息更為公開透明,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不合理依賴,從而助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李旭紅表示。
安信證券研報觀點認為,過去,在地方政府收繳土地出讓金的模式下,可能出現個別區縣為招商引資而少收土地出讓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長時間欠繳土地出讓金以及地方政府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支農資金等亂象。征收方式改革后,土地出讓金的收繳會更加規范,房企通過與地方政府協商爭取土地款返還、延期繳納土地款等操作會相對受限,通過先征后返等方式獲取資產注入的城投可能受到一定影響。
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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