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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jiān)管:構筑保險消費者的“保護傘”
2021/3/4 17:11:24 來源:中國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不斷增強,保險需求日益旺盛,保險消費者群體也逐步壯大。當人們擁有保險保障后,如何正確看待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正常履行保險消費者權益,成為廣大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不斷增強,保險需求日益旺盛,保險消費者群體也逐步壯大。當人們擁有保險保障后,如何正確看待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正常履行保險消費者權益,成為廣大群眾密切關注的問題。本文分別從國家法律、保險監(jiān)管等角度進行解讀和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保險消費者投保人身保險后,保險合同依法有效。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法》也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依法全面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險消費者發(fā)生保險事故或達成給付條件的,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切實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同時,《保險法》還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xié)議的,由管理機構指定保險公司接受轉讓。通過法律切實維護合同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監(jiān)管給了保險消費者“定心丸”
根據(jù)《保險法》的明確規(guī)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此外,為保障保險消費者利益,確保持續(xù)穩(wěn)健經營,《保險法》中還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包括責任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償付能力監(jiān)管等機制。
近年來,保險監(jiān)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監(jiān)管內容很全很細,并有進一步趨嚴的態(tài)勢,除各類監(jiān)管要求之外,還有不定期現(xiàn)場檢查與處罰問責,通過嚴監(jiān)管確保各保險公司的合法穩(wěn)健經營。這就如同一顆“定心丸”,讓保險消費者更安心。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對于客戶而言,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的管理問題而影響合同履約。而且,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和監(jiān)管體系也在充分保障保險公司的穩(wěn)健經營。即便保險公司破產,保險合同仍具法律效力,且續(xù)保、理賠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因此,保險消費者若僅僅因為保險公司管理出了問題而提出解除保險合同,是非常不明智的選擇。特別是在猶豫期之后解除合同,不僅有可能產生經濟上的損失,最關鍵的是將直接造成保險保障的空缺,而真正當疾病和意外來臨之時,將難以抵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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